返回首页

机构私募市场扩容蓄力 报价系统突破万亿成交

李维21世纪经济报道

  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中的重要一环,代表机构间私募市场的报价系统规模正在走向一个新的阶段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报价系统获悉,截至11月8日,其累计成交规模已经突破万亿大关,达10207.04亿元,同日历史成交笔数达71.72万笔。

  不过具体到产品结构,报价系统仍然呈现出“债强股弱”的特点,其中收益凭证产品规模占据其总体成交接近八成,这或亦与其私募+机构市场的定位有关。

  业内人士认为,在《证券法》修法及证券范畴扩容存在预期的情况下,被定义为私募产品的种类有望增加,这也将为进一步扩容报价系统创造了可能。

  万亿成交剖析

  在报价系统成交规模突破万亿的背后,却难掩其产品种类仍然稀缺,产品规模相对集中的尴尬。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统计发现,固收产品仍然是报价系统的主要构成。截至11月8日,在固定收益平台的成交高达9391.70亿元,占其全部成交92.01%。

  在固收产品成交中,券商收益凭证的市场占比独占鳌头,达到8027.93亿元,为固收平台的85.48%以及全系统的78.65%。

  “相比于银行,收益凭证就是券商版的‘表内理财’和‘结构化存款’。”北京一家中型券商固收分析师表示,“是近年来券商通过机构市场和C端扩充融资渠道的一种表现,报价系统则成为这一业态扩充的载体。”

  此外,资产证券化(下称ABS)也成为报价系统逐渐“小有规模”的品种,截至11月8日,报价系统ABS规模突破千亿大关,达1001.47亿元,占固收平台的12.47%。

  相比之下,权益类私募产品在报价系统的上线及成交仍然稀缺。截至11月8日,报价系统股权融资发生规模仅为62.26亿元,股权转让发生规模仅为13.35亿元。

  “目前私募股权更多还是在系统外运作,系统内的比较少,除占比最多的收益凭证,主要还是私募债、资管产品、ABS。”一位接近报价系统的私募机构负责人坦言。

  在其看来,报价系统品类相对较少且规模集中有多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由于2015年的A股大幅震荡,市场反思情绪变浓,一些私募类的产品创新遭遇了停滞。”上述私募机构负责人指出,“另一方面私募股权、创投纳入证监体系监管的时间并不长,许多业态在系统外就长期存在了。”

  私募股权产品及企业参与数量的稀缺成为报价系统在这一领域“短板”的表现。数据显示,截至11月8日,报价系统私募股权板块注册企业336家,推荐机构却多达749家。

  “企业数量和(私募股权)项目数量太少了。”上述私募机构负责人直言。

  场外权益类私募产品的定价困难,实际上也是该品种难以实现“场所交投”的原因。

  “这就和新三板股权缺乏流动性的困境是类似的,不仅仅是机制稳定,更重要的还是估值和定价困难,相比之下,私募市场的信息披露还远不如新三板市场充分。”上述私募机构负责人表示。“所以真的有私募股权发生,往往也就是企业和投资机构间自发就产生了。”

  迎接“泛私募”时代?

  虽然当前成交规模向部分产品集中,且与交易所业务存在部分重叠;但有业内人士认为,随着《证券法》等上位法对证券概念的完善,以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则的明确,一旦资管、ABS等品种进一步走向公募化后,报价系统的私募定位则将更加清晰。

  “目前ABS、资管产品都属于私募性质,但未来是否有空间进一步公募化,市场非常关注和期待。”一位接近报价系统的券商直投负责人表示,“如果ABS的公募化放行、资管产品的投资门槛进一步放宽,报价系统的私募定位就变得更有意义了。”

  “一方面是《证券法》、《基金法》等上位法还有完善的余地,另一方面是证券市场统一的适当性管理已经初现雏形了。”上述直投负责人表示。

  今年7月1日,证监会正式实施去年底公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明确了公、私募产品的投资者适当性相关条款,各家机构也对此进行业务调整。

  此外,有关ABS和小公募资管产品的讨论的确有所胎动;例如在租赁住房市场改革下,房地产领域的REITs的公募化制度框架就正在被监管层所研究探讨,不少类REITs产品也在结构设计上为可能出现的公募化预留了空间;同时,在年初有关资管业务“上位法”的讨论稿中,也有为“小公募”产品预留的制度可能性。

  “理想状态是未来出现的小公募、公募ABS会在交易所存在,私募产品则集中在报价系统。”一位接近交易所的券商资管人士指出,“但目前诸多私募产品已经在交易所形成足够规模和体量,而且有银行等诸多机构参与,这部分很难说会因为私募产品的‘转公募’发生转移,除非会有新政策来明确交易场所分工。”

  事实上,报价系统在定位私募产品的同时,机构间市场也是其所瞄准的范围。

  “报价系统主要的定位应该是‘私募+机构’市场,这和交易所、柜台部分面向C端的特点也不一样。”上述接近报价系统的私募机构负责人表示。“但这一定位和银行间市场的定位是比较接近的,虽然上线的品种是不同的。”

  上述券商资管人士则指出,随着证券范畴的扩容,被定义为私募性质的金融产品也将增加,而这也有望间接扩充报价系统的产品功能。

  “如果《证券法》修法能够实现证券概念、范围的延伸,并加以适当性办法的明确,未来私募产品的范围还会扩大,届时报价系统也有进一步扩容的空间。”上述资管人士称。

中证网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与作品作者联合声明,任何组织未经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以及作者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凡本网注明来源非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更好服务读者、传递信息之需,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本网亦不对其真实性负责,持异议者应与原出处单位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