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承诺“保本” 四川昊宸及相关负责人遭处罚
李惠敏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李惠敏)5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存在书面承诺投资者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情形的四川省昊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四川昊宸”)及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决定书显示,经查明,四川昊宸发行的“昊宸-鼎鑫定增套利策略私募投资基金”“昊宸-鑫元增强型私募指数基金(五期)”“昊宸-鑫元增强型私募指数基金(六期)”“昊宸鑫达二号私募投资基金”和“昊宸鑫达三号私募投资基金”均存在通过与投资者签署补充协议的形式书面承诺投资者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的情形。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补充协议、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四川昊宸的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四川昊宸董事长何鑫、总裁郭振容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四川昊宸产品部负责人董长青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四川监管局决定:对四川昊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三万元;对何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三万元;对郭振容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二万元;对董长青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