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网讯 发改委网站12月7日消息,国家发改委、能源局近日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意见指出,根据现有相关行业标准规范,综合考虑煤炭开采布局、资源禀赋、运输条件和产运需结构变化等因素,按照不同环节、不同区域、不同企业、不同时段,科学确定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
其中,煤炭生产企业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储煤:设有储煤厂的煤矿,当动力煤价格处于绿色区域时,应保持不低于5天设计产量的最低储煤量;当动力煤价格出现大幅下跌超出绿色区域下限时,煤矿应保持不低于7天设计产量的最低储煤量;当动力煤价格出现大幅上涨超出绿色区域上限时,煤矿储煤量可不高于3天设计产量。不设储煤厂的煤矿,应根据《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有关规定,保持装车仓最大设计储煤量。
附: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改运行规〔2017〕20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煤炭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委,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进一步健全国家储备制度和建立推动煤炭行业长期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的工作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关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
2.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考核办法(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2017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