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考核评价体系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是金融业的根本所在。针对部分金融机构“脱实向虚”倾向较为明显的问题,建议中提出希望监管部门完善对金融机构的考核评价体系,引导机构突出主业、下沉重心,切实增强服务实体经济的意识和能力,意见中肯、现实意义强,具体建议有些正在着手改进,有些将在下一步工作中充分予以参考。
一、关于改进完善金融机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的建议
(一)优化证券公司分类评价指标体系
为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分类评价指标体系,提升分类监管制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近期我会在广泛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修订发布了《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此次修订突出监管导向,引导行业聚焦主业,优化原有的市场竞争力指标,剔除部分偏离主业、过度投机的业务因素影响,增加反映公司综合实力、跨境服务能力等因素的指标,引导证券公司突出主业、做优做强,提升国内国际竞争力。具体包括:一是增加营业收入、机构客户投研服务收入、境外子公司证券业务收入等加分指标,鼓励和引导公司提升专业服务能力;二是调整证券经纪业务加分,引导公司根据自身管控能力有序设立分支机构;三是调整投行业务加分方式,引导公司勤勉尽责,提升投行项目执业质量;四是以资产管理业务收入减去业务规模乘以万分之五后的金额计算排名,促使行业逐步减少通道业务,提升资产管理业务核心能力;五是增加证券公司“新业务”“信息系统建设投入”排名加分指标,引导证券公司加大信息系统建设和新业务研发方面投入。
(二)完善基金管理公司风控指标体系
2016年11月,我会发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公司专户业务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体系。按照分类处理及扶优限劣的思路,从风险属性和监管导向两个方面设定风险系数,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子公司回归资管本业。其中,对嵌套投资于其他资管产品的业务,设置相应较高的风险系数,抑制资金脱实向虚及监管套利等行为。
(三)落实期货公司分类监管制度
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自2009年起,共开展8次。实践表明,期货公司分类监管制度在提高监管有效性、促进机构合规经营、提升行业竞争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我会于2011年4月12日修订发布《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9号,以下简称《规定》),其核心是按照风险管理能力、市场竞争力、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持续合规状况等指标对期货公司进行综合评分,据此划分为A、B、C、D、E等5个不同等级。《规定》对期货公司培育及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给予了相应加分,主要根据期货公司为产业客户服务的情况,以及在优化期货市场投资者结构方面所发挥的作用进行评价。特别是,为支持和鼓励期货经营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履行社会责任,继续为扶贫工作付出努力、做出成效,我会专门在2017年度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工作中增加对期货公司参与扶贫工作情况考量,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予以加分,并将定期对期货公司的扶贫工作情况进行考评,作为分类评价的参考依据。
下一步,我会将进一步完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监管评价体系,持续督促行业机构聚焦主业,培育核心竞争力,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认真研究各方对修订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制度的反馈意见,尽快修改完善、发布实施。研究修订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优化评价指标体系,进一步引导期货公司服务实体经济。
二、关于改进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的建议
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将作为证券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新设营业网点等事项的审慎性条件。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我会对于分类结果优良、主动服务于实体经济的证券公司在业务资格核准、分支机构批设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目前我会已将期货公司分支机构批设由行政许可改为备案管理,为主动服务于实体经济的期货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提供了政策便利。下一步,我会将积极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依法开展新业务、新产品、新设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引导其培育核心竞争力和主动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