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网讯 发改委网站1月3日消息,发改委日前印发《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和《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其中《指导意见》要求,核定配电价格时,应充分考虑本地区上网电价、省级电网输配电价、趸售电价、销售电价等现行电价,并结合地区经济发展需求、交叉补贴等情况,合理选取定价参数。
《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指出,区域电网准许收入计算方法参照《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6〕2711 号)执行。区域电网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价内税金构成。
《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规定,新投产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按经营期电价法核定。经营期电价是指以弥补合理成本、获取合理收益为基础,考虑专项工程经济寿命周期内各年度的现金流量后所确定的电价。
附: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和《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17﹞22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的相关规定,为纵深推进输配电价改革,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输配电价体系,经商国家能源局,我们制定了《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和《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试行过程中如遇相关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告。
附件:1.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
2.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
3.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