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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经观察】科创板不包容“弄虚作假”

周松林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科创板的受理和审核工作,正在紧张有序地进行。目前,上交所已受理企业申请近百家,发出首轮问询70多家。有部分企业已提交首轮问询回复。

  从受理情况看,申报企业总体上属于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能够反映现阶段我国科技创新企业整体现状,具备较强的科创属性和较良好的成长性。可以说,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开局工作是平稳正常的。

  但也有不尽如人意处。目前已披露的招股说明书质量参差不齐,与试点注册制改革要求及市场各方期待还有一定差距。比如,对科技创新相关事项及风险因素披露不充分、不到位,把风险揭示变成了自我表扬。有的招股说明书未能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却使用了市场推广的宣传用语,有美化甚至夸大的嫌疑。这种情况,说得严重一点,有弄虚作假之嫌。对此,上交所已公开表示,这些问题的存在,说明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对如何按照试点注册制改革理念,在发行上市环节落实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要求,理解深度不够、重视程度不够、执行力度不够。

  在科创板申报材料暴露出诸多问题的同时,甚至有媒体和舆论质疑个别企业隐瞒重要事项,信披不真实,有欺诈上市嫌疑。虽然这些质疑最终需要监管部门审核甄别,申请上市也不等于最终上市,但这种现象仍值得监管层的高度警惕。要见微知著、防微杜渐,现在就有必要对那些潜在的、可能的违法违规现象保持警惕,予以重视。

  科创板实行更具包容性的市场制度,这既是适应科技创新企业特性的需要,也是中国资本市场制度改革与完善的尝试。但是,科创板的包容性是对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的包容,而绝不是对发行人和相关中介机构“诚意”与“责任”的包容。科创板可以对创新失败体现包容性,但绝不能容忍弄虚作假。

  目前,围绕科创板,监管部门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规则体系。但是,要更有效防范那些意图不良的瑕疵企业蒙混过关,特别是要杜绝欺诈发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科创板开局成功并行稳致远,还需要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防护体系,形成监管部门、社会监督及司法部门的综合力量,对那些有意弄虚作假者保持高度威慑力。

  首先,要确保规则在实践中始终得到最严格的贯彻执行。这一点,目前在上交所的审核问询中,已经得到了较好的体现。在对70余家申报企业的首轮问询中,上交所遵循“全面问询、突出重点、合理怀疑、压实责任”的原则,平均对每家企业提出了40余个问题,力争“问出一个真公司”。关于“合理怀疑”,上交所表示,对申报材料中财务数据是否勾稽合理、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能否相互印证等问题高度重视,对存在不一致之处予以重点问询,努力防范和震慑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恶意违法行为。另外,针对审核中发现的保荐机构核查把关不严的问题,上交所日前已约谈相关保荐机构。

  其次,需要更充分地发挥社会监督特别是舆论监督的作用。相较于传统市场,科创板具有更先进、更公开透明的制度设计,“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审核理念和受理、审核过程全公开的实践,为社会监督提供了良好条件。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监管部门应更加重视社会监督特别是舆论监督的力量,并对其保持更大的包容。

  第三,对于那些怀有主观恶意的欺诈者,监管部门必须用足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对其予以严厉处罚,决不姑息。从目前的制度设计上看,监管部门并不缺乏对诸如欺诈发行等行为有力的处罚手段。在交易所层面的规则中,欺诈发行属于“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之一”。在证监会层面的规则中,对于欺诈发行和欺诈上市的情形,证监会可以采取5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特别是对于存在欺诈行为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可以责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一定期间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强制购回”的处罚手段若能辅之以更具可操作性的细则并得到无条件执行,无疑将对欺诈者形成威慑力,在最大程度上将潜在的犯罪意图遏制于无形。

  第四,为适应资本市场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和《刑法》在内的法律体系有必要尽快做出调整,对欺诈发行等犯罪行为予以更大力度的惩罚。对于市场讨论已久的集体诉讼制度,应进一步研究,尽快形成可实行的形式和途径,为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投资者提供有效的法律维权手段。

  对作奸犯科的打击,就是对正直守法的鼓励。对弄虚作假的严惩,就是对真正创新企业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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