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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为风险及违约债券交易转让做出规则安排

黄灵灵 周松林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黄灵灵 周松林)据沪深交易所24日消息,近日,上交所联合中国结算发布《关于为上市期间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关于为挂牌期间特定非公开发行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交所联合中国结算发布《关于为上市期间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关于为挂牌期间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合称《通知》),为未按约定履行偿付义务或存在较大兑付风险的有关债券的交易转让做出安排。

  据介绍,近年来,由于国内外经济环境变化,出现了公司债券信用风险事件,多数风险都得到了及时处置与化解,市场整体运行平稳。随着市场逐步适应债券违约的市场化、法治化处置方式,建立风险及违约债券的特别转让机制条件日趋成熟。完善并调整原有风险及违约债券的停牌及摘牌机制,有利于提高交易转让流动性、完善市场定价机制,有利于债券信用风险化解、处置和出清。为此,中国证监会统筹沪深交易所试点建立特定债券相关转让机制,发布并实施《通知》,为风险及违约债券提供契合其特点的转让结算服务,符合市场预期,有利于强化债券信用风险管理,维护债券市场稳定,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通知》在前期信用风险处置成效的基础上,重点解决风险及违约债券的流动性问题,总体思路是立足现行制度规则框架和现有债券和交易结算系统,同时兼顾市场交易的实际需求,以特定债券的特殊性为核心,在转让结算方面做出差异化安排。

  《通知》主要适用于在沪深交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但发生未按约定履行偿付义务或存在较大兑付风险的有关债券。上交所表示,《通知》除适用于已发生兑付违约的债券,还适用于存在债券违约情形的发行人发行的其他有关债券等。深交所表示,兑付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发行人或受托管理人发布公告明确提示风险的债券,或存在不能按约定分配收益等情形的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参照《通知》进行转让。

  根据《通知》,特定债券的简称将冠以特殊标识“H”,以便于投资者识别;转让方式将采用全价转让。深交所允许采用意向申报、定价申报和成交申报方式;转让门槛设定为1张或其整数倍,且转让价格申报无涨跌幅限制,有利于增加风险定价弹性空间。上交所安排特定债券在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上进行转让,转让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投资者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协商转让价格,投资者持有的某特定债券数量少于最低申报数量的,可一次性全部卖出。

  在登记结算方面,由中国结算对特定债券按照全额逐笔非担保交收方式进行清算和交收。

  深交所表示,考虑到特定债券的风险特殊性,其参与方仅限合格机构投资者,且更适合风险偏好较高、风险承受能力较强并具有一定债券风险处置经验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参与。参与特定债券转让的受让方应当签署特定债券转让风险知悉书,全面了解特定债券相关风险。上交所表示,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并切实做好受让方签署特定债券转让风险揭示书等工作。

  上交所还表示,对于回售违约的债券,已申报回售的特定债券份额可以在与未申报回售的债券份额相区分的情况下进行转让。目前,转让结算系统尚待调整以实现上述分类转让,在调整完成之前,已申报回售的特定债券份额可由持有人在申请撤销回售申报后再进行转让。

  上交所表示,近期将按照《通知》规定,集中安排除特殊情形外的特定债券落实转让机制调整,并指导市场参与人做好相关技术及业务准备工作,确保转让业务平稳有序开展。同时,继续推进特定债券转让系统的调整工作,尽早实现回售违约债券的分类转让功能。深交所表示,下一步,深交所将积极稳妥推进《通知》落地,发挥其应有的制度功能。在监管方面,深交所将按照《通知》规定,安排特定债券(存在不适宜转让情形的除外)落实转让机制调整,并严格督促相关方遵守《通知》各项要求,确保《通知》有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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