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科创板交易首日投资者心态扫描

有的相对谨慎 有的跃跃欲试

陈健 徐金忠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国证券报记者7月22日采访多位股民、买方机构人士了解到,在科创板开市交易首日,投资者心态不一。一些未中签股民有交易操作,主要是买入科创板股票,但数量不多,重在参与,浅尝辄止;也有中签股民和机构,首日倾向落袋为安,获利了结。机构人士建议,在科创板开市初期,市场情绪受多重因素扰动,整体偏亢奋,投资者需注意控制风险,避免追涨杀跌,应以价值投资为主。

  投资者跃跃欲试

  22日,在海通证券上海建国西路营业部,股民王先生(化名)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科创板开市表现超出自己预期。开盘后,趁股价回调时机,买入几百股某只科创板新股,重在参与。王先生给出的买入理由是,该股票开盘后就下跌触发了临时停牌,之后又下跌了一段时间。因此,判断是一个买入机会。“如果后面该股票继续下跌,也会考虑进一步买入。”王先生称。

  股民周先生(化名)在上午少量买入另一只科创板新股。在他看来,科创板设立的目的是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发展,该公司属于半导体设备领域,发展空间很大。

  也有股民考虑价格等因素,没有买入。从浦东换乘地铁过来的李阿姨(化名)由于遇上早高峰,错过了科创板开盘交易的最初近一个小时行情。她指着一只科创板新股的实时行情图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本来早上想买这只股票,但你看股价跌下来,又上去了,现在就比较犹豫,要不要买,再等等看吧。”

  科创版交易首日犹豫观望的投资者,不止李阿姨一人。招商证券上海浦建路营业部总经理王亚培表示,从科创板交易首日情况看,已开通权限、未中签的投资者,面对科创板这一新生事物,咨询、交流的偏多,普遍交投暂不活跃,原因集中在新设板块不设涨跌幅限制可能带来潜在风险、一开盘即遭爆炒买入风险大等。

  打新者获利了结

  对科创板新股中签投资者而言,什么时间获利了结成了他们在交易中最关心的问题。

  股民吴先生(化名)中签了一只科创板新股。在上午收盘后,吴先生介绍,中签了新股,心理还是倾向于落袋为安,但是早上开盘时,申报的卖出价格过高,一直没有成交。“下午再看看,不排除降低一点价格卖出。”吴先生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说。

  王亚培介绍,营业部一些已中签投资者,在早盘已陆续卖出了结。大部分个人投资者目前的投资策略仍以“打新策略”为主,投资逻辑与此前的打新思路如出一辙。与之不同的是,因前五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大部分投资者倾向上市当天即平仓兑现。

  从机构角度看,中国证券报记者也了解到,不少基金产品参与科创板首日交易,这一点从相关个股换手率上也可发现。有基金机构指出,巨大成交额相对应的是极高的换手率,科创板个股全天换手率普遍不低于70%,多只个股超过80%,考虑到10%的被冻结账户,换手率还是比较高的。“科创板首先是一个市场化的制度创新。开市首日个股涨幅明显,获利卖出符合投资逻辑,也符合基金投资人利益。我在上午进行了操作,主要是卖出一些打新获配个股。”上海一家基金公司基金经理表示。

  对科创主题基金等机构来说,科创板首日交易中有没有它们的身影?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数位科创主题基金的基金经理发现,对二级市场交易机会,基金经理们相对谨慎,认为作为科创板投资中长线资金,不急于参与二级市场交易。

  机构提醒避免追涨杀跌

  某基金机构人士感叹科创板个股的高换手率:“可以看出有机构在卖出,市场筹码向普通投资者手中扩散。”

  此外,还有基金经理认为,科创板二级市场仍在寻觅自己的风格走势,在市场高亢情绪之下,二级市场定价体系等仍存在不足,部分个股估值情况已超越公募机构专业研判,存在一定交易风险。

  深圳一家基金公司相关人士表示,对科创板初期交易应避免追涨杀跌。“不仅仅是监管机构要求不盲目追风和追涨杀跌,公司层面也要求投资部门对科创板个股交易以审慎为主。对科创板个股交易,有专门决策程序和监管程序。基金经理在具体操作中需对照相应的安排。”

  海通证券指出,作为投资者,应首先深刻理解科创板一系列制度变革背后的意义和长期影响,对科创板市场风格与形态形成初步的合理预期,对其中的风险,尤其是科创板特有的风险,如上市公司发展过程存在不确定性、新股定价机制不同、退市机制等有一个理性的认识。在此基础上,投资者可结合自身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是否参与或参与的具体方式。同时,对于风格相对稳健、风险承受能力不是很高的投资者,建议还是通过公募基金等专业机构间接参与科创板为宜。

中证网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与作品作者联合声明,任何组织未经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以及作者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凡本网注明来源非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更好服务读者、传递信息之需,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本网亦不对其真实性负责,持异议者应与原出处单位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