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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协明确公司债承销尽调及工作底稿要求 进一步厘清中介机构责任

胡雨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胡雨)据中国证券业协会1月22日消息,为规范债券承销机构尽职调查工作职责和执业标准,规范公司债券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编制公司债券业务工作底稿,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中证协研究制定并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修订稿)》(以下简称《尽调指引》)、《公司债券业务工作底稿内容与目录指引》(以下简称《底稿指引》),于今日发布实施。
  据悉,上述两项自律规则的发布进一步完善了公司债券自律规则体系,有规可循是为了更好发展,加强自律有利于促进交易所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自律规则是本着权责对等、权责清晰、归位尽责、有限责任原则制定,并结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充分吸收了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从修订内容看,《尽调指引》结合市场发展趋势和特点,对承销机构尽调执业行为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并在以下十二项内容做出了调整,如进一步厘清中介机构责任、新增对于持续融资发行人的尽职调查要求、明确了对发行人征信情况的获取和查询要求、增加对存在担保导致债项评级高于主体评级情形的合理说明要求等。此外,《尽调指引》突出债券思维,注重债券业务信用风险防范,重点强调了债券承销机构对于重大异常、综合情况等方面的独立判断,要求承销机构充分发挥积极主动性。此次《尽调指引》还明确工作底稿的主要内容、基本要求和归档形式,为债券业务底稿电子化、规范化发展夯实基础。
  《底稿指引》共十一条,适用于公司债券承销机构与受托管理人,同时对公司债券业务工作底稿作出了总体要求与适用说明。具体来看,承销机构工作底稿应当涵盖立项、内核、尽职调查、发行申请、推介、公告、定价、配售、上市申请、登记、备案等各阶段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对承销机构履行职责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文件资料及信息。受托管理人工作底稿应当包括持续跟踪、督促,履行财产保全,信息披露,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变更受托管理人及其他对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文件资料及信息。同时,《底稿指引》附工作底稿目录作为承销机构与受托管理人编制公司债券业务工作底稿的指南。对于不适用的部分,承销机构与受托管理人应当在工作底稿目录中注明“不适用”。
  中证协表示,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规模不断扩大,保持了稳步发展的积极态势,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在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方面发挥的优势和作用逐渐显现,服务的能力也得到了显著提升。《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发布实施以来,公司债券市场发展迅速,审核理念不断转变,审核程序进一步简化,这些重要的改革对以主承销商为代表的中介机构勤勉尽责、规范执业、加强内部控制、排查项目风险等方面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
  中证协表示,《尽调指引》《底稿指引》的发布是结合市场发展实践和债券市场的特点,对公司债券业务的执业行为做了进一步细化的要求,积极发挥债券承销、受托管 理机构的主动性、独立性和专业性,履行好市场“看门人”职责,切实防范市场风险,促进债券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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