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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贵祥:全面规范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

昝秀丽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昝秀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7月31日正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7月31日在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全面规范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

  刘贵祥介绍,《规定》全文共计42条,分四个部分,重点规范以下内容:一是全面规范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普通代表人诉讼是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提起的诉讼,包括当事人一方在起诉时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和以“明示加入”为特征的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指依据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提起的以“明示退出”为特征的特别代表人诉讼。二是细化了两类代表人诉讼的程序规定,包括先行审查、代表人的推选、审理与判决、执行与分配等。三是准确回应了代表人诉讼中的实践难题,如代表人诉讼的启动条件、代表人的推选方式、代表人的权限范围、调解协议的审查、重大诉讼事项的审查、代表人放弃上诉的处理、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启动等。四是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作用,依托信息化技术手段开展各项工作,提高审判执行的公正性、高效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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