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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2020年纪律处分与监管关注涉及上市公司132家

黄一灵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黄一灵)1月15日,上交所发布2020年沪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查处情况。

  2020年全年,上交所共发出公开谴责43份,同比增长7.5%;公开认定47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同比增长88%。其中,对涉及严重恶性违规的主要责任人共6人公开认定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发出通报批评110份,同比增长6.8%;发出监管关注122份,同比增长15.09%。纪律处分与监管关注共涉及上市公司132家,同比增长20%;处理董监高556人次,同比增长4.32%;处理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90人次,同比增长26.76%。针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规,处理8家39人次,机构家数增长100%,人数与上年持平。

  上交所表示,2020年度,沪市上市公司纪律处分按照分类监管、精准监管要求,以“宽严相济”为指导原则,注重区分上市公司责任、股东责任与董监高个人责任,把握处分尺度,务求个案公正、类案公平,积极回应市场关切,体现市场发展实际,亦保持监管执纪稳定性。

  首先,上交所坚持“管少管精才能管好”的原则,区分不同违规的性质和特点,重点聚焦市场反响强烈、损害投资者利益、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恶性违规,包括“零容忍”应对财务造假等财务信息披露违规、从严查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未及时解决等违规行为、严肃处理未按期披露年报等定期报告违规。同时,上交所继续问责涉及控制权转让,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违规、及时整治未履行回购计划或增持承诺的失信行为,对恶性不强、损害轻微的信息披露形式瑕疵则是以警示教育为目的进行处理。

  其次,区分个案情节,充分考虑整改情况、主观过错作出差异化处理。对于同类不同个案,上交所注重区分违规严重程度,综合考虑涉案金额和比例、实际损失、市场影响、整改情况、主观过错等主客观具体情节,作出从重或从轻的差异化处理,像对涉案金额大或占比高,造成实际损失、市场影响恶劣或当事人故意实施、拒不整改的违规行为,依规严肃惩处;对案件查办中督促及时整改,对积极整改、挽回损失并按规定披露的,充分考虑整改情况从轻、减轻处理。

  最后,区分不同主体,合理认定与分配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责任。一方面是区分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责任,另一方面是精细区分上市公司董监高的个人责任,压严压实主导、组织、参与违规的董监高责任,对不知情、难以知情、已勤勉尽责的其他董监高酌情从轻。

  上交所表示,2021年将继续强化分类监管、精准监管,完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基础制度,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关键少数”的合规意识,引导督促上市公司专注主业、严守诚信、规范运作,着力构建优胜劣汰的良好市场生态,推动沪市公司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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