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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信息披露违规 ST万林被责令改正

昝秀丽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昝秀丽)江苏证监局网站1月31日披露关于对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ST万林)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1年3月16日,陈明与公司原控股股东上海沪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沪瑞)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每股6元购买上海沪瑞持有的ST万林4400万股股票(约占公司总股本的6.89%),交易总价为2.64亿元。经查,上述股份的实际持有人为陈明堂兄陈浩,且公司自上述股权权益变动时即知悉此事,但公司在关于权益变动事项临时公告及后续定期报告中,均将陈明作为股权收购方及前十大股东予以披露,而未说明股权代持情况。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司应严肃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后续在定期报告中如实披露相关股东信息,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江苏证监局指出。

  江苏证监局网站同日披露关于对樊继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樊继波作为公司董事长,知悉并参与了该股权转让事项,但未能及时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真实情况,导致公司在关于权益变动事项临时公告及后续定期报告中,均将陈明作为股权收购方及前十大股东予以披露,而未说明股权代持情况。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在对黄保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2019年11月21日,黄保忠、上海沪瑞与樊继波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ST万林137045057股股份,占ST万林总股本的21.31%。但黄保忠作为该协议的当事人之一、上海沪瑞持股80%的股东、公司的实控人,参与主导了上述交易,未能将相关事项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7月6日、2021年3月16日、2021年4月28日签订后续具体协议时,公司才披露相关股权转让事项。江苏证监局决定对黄保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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