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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信息披露违规 京源环保被出具警示函

昝秀丽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昝秀丽)江苏证监局网站1月31日披露关于对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近期,江苏证监局对京源环保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2021年3月29日,公司通过供应商向李武林控制的南通京源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源发展)提供借款,金额合计546万元。2021年4月,京源发展通过供应商全额退回相关款项。公司未按规定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并披露临时公告,也未在2021年半年报、年报中披露上述事项。李武林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其实际控制的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其本人知情并同意,苏海娟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参与并实际执行了资金占用的过程。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李武林、苏海娟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李武林、苏海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江苏证监局指出,公司及相关人员应严肃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全面提高合规意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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