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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适度拓展期货公司业务范围 提高准入门槛

昝秀丽 马爽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证监会3月24日消息,为切实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贯彻落实工作,证监会对《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修订重点围绕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有关要求,结合市场发展和监管实际,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业界注意到,《办法》在有序拓展期货公司业务范围的同时,不撒“胡椒面”,适度提高各项业务的准入门槛,体现了“扶优限劣”的监管导向和防范金融风险的监管要求。

  强化期货公司监管

  据了解,此次修订的主要原则包括强化期货公司监管等内容。

  首先,依据期货和衍生品法,增加、修改和完善相关内容。重点是适度拓展期货公司业务范围,明确期货公司可以从事期货交易咨询、期货做市交易、衍生品交易、资产管理等业务,并作出和完善相应制度安排;强化实控人监管,明确期货公司实控人变更的条件和程序;取消从业资格作为准入条件;强化账户管理,禁止出借账户和借用账户等。

  其次,强化期货公司监管,将实践中成熟的做法予以制度化。如完善期货公司治理,强化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自有资金使用、分支机构等的监管;要求期货公司设立党组织,并要求国有期货公司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对期货公司主要股东的准入条件进行优化,完善对首席风险官正常履职行为的保护,完善程序化交易的报告要求等。

  此外,有所取舍,暂不具体规范涉外事宜。关于境外经纪业务、转委托境外期货经营机构的注册、境外机构在境内展业的监管安排等涉外事宜,鉴于当前缺乏监管实践经验,且涉及外汇额度、跨境监管、涉外保证金监控等诸多问题,需要系统研究论证,相关内容暂不在《办法》中具体规范。

  适度提高业务准入门槛

  根据法律规定和行业呼声,证监会拟依法适度拓展期货公司业务范围,将期货和衍生品法明确期货公司可以从事的业务、行业呼声较大的业务写入《办法》。

  《办法》修订后,期货公司经核准可以从事的业务将包括期货经纪(含境外期货经纪)、期货交易咨询、期货做市交易、期货保证金融资、期货自营、衍生品交易、资产管理等业务。同时,明确期货公司经核准可以从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为后续拓展业务范围预留空间。

  同时,适度提高业务准入门槛。期货交易咨询业务方面,期货公司准入门槛提高到“最近6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2亿元”“最近一期分类评级不低于B类BBB级”等条件。在期货做市交易业务方面,准入门槛提高到“最近6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5亿元”“最近一期分类评级不低于B类BBB级”等条件。衍生品交易业务方面,准入门槛提高到“最近6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5亿元”“最近一期分类评级不低于B类BBB级”等条件。资产管理业务方面,将期货公司资管业务的准入方式由协会备案调整为行政许可。同时,将准入门槛提高到“最近6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5亿元”“最近一期分类评级不低于B类BBB级”等条件。

  《办法》还将实践中迫切需要强化的监管要求在《办法》中加以明确。其中,期货公司可以依规为符合条件的子公司提供融资或者担保,并禁止期货公司为股东、实控人等其他主体融资,防范风险传导、保障期货公司资产安全。完善对首席风险官正常履职行为的保护,完善程序化交易的报告要求等。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将期货公司违反部门规章中的罚款数额设置从最高3万元提高到20万元等。

  作出过渡期相关安排

  根据《办法》,当前风险管理公司开展的衍生品交易和做市业务将回归所属期货公司。为做好业务调整和各方衔接工作,中国期货业协会作出了过渡期相关安排,并向各公司征求意见。

  上述过渡期相关安排显示,衍生品交易业务和做市业务均设置3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在期货公司取得衍生品交易业务牌照或做市交易业务牌照之前,其下设已在中期协备案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管理公司可以继续展业。过渡期内,在期货公司取得牌照并完成业务调整后,其下设的风险管理公司不得再新增交易或开展做市业务。过渡期结束后,对于未取得牌照的期货公司,其下设的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在12个月内了结存续业务或做市业务,不得新增交易或做市品种。

  监管方面,过渡期内,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业务和做市业务进行行政监管;中期协对风险管理公司进行自律管理。此外,在证监会期货部指导下,派出机构和中期协将通过联合检查、定期会议或信息通报等具体方式,对期货公司和风险管理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保持监管力度一致,防止监管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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