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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新政助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改革

张寒中国经营报

  张寒

  作为中国金融体系中最为薄弱的环节,农村金融长期发展滞后的状况有望得到转变。

  4月下旬,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进一步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并对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各相关部门下达了具体的职责分工和要求。

  据了解,作为农村金融服务的牵头部门,银监会已经于3月初下发了《关于做好2014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涉农信贷投放、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支农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做出部署。

  此外,银监会近期还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11号文”),对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相关业务进行规范。

  农村金融覆盖率低

  近日,西南财经大学和中国农业银行共同发布《中国农村金融发展报告2014》,用数据揭示了农村家庭金融及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

  报告显示,农村家庭的正规信贷可得性约为27.6%,低于40.5%的全国平均水平。未能获得银行贷款的72.4%的农村家庭中,有62.7%的农村家庭需要资金但是没有到银行申请,有9.8%的家庭向银行提出申请贷款但是被银行拒绝。

  “报告中的数据说明农村金融的覆盖率仍然比较低,农村居民可能由于复杂的申请手续和担保品等原因推迟了对于金融服务的申请。”西南财经大学相关人士认为。

  作为支农服务的主力军,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改革,被《意见》和《通知》摆在了工作日程的重要位置。

  《意见》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积极稳妥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培育合格的市场主体,进一步下沉服务重心。完善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省联社要加快淡出行政管理,强化服务功能,优化协调指导。

  《通知》中也指出,要稳步推进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健全面向“三农”的公司治理和运行机制,加快处置高风险机构。

  银监会合作部副主任邢桂君认为,在推动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的过程中,一方面通过吸引当地涉农企业等投资入股,资本金和资产质量得到显著改善,从而使得涉农信贷投放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大幅提升;另一方面,农村信用社改革之后,公司治理发生重大变化,成为对市场需求敏感的合格市场主体。“从目前我们掌握的情况来看,农村商业银行的风险情况应该是处于历史上最好的水平。”邢桂君表示。

  “我们内部正在积极筹备转制为农村商业银行,目前省内达到监管指标的区域可以率先挂牌成立农商行,预计到2015年年底之前全省范围内实现挂牌。”位于山东省的一位农村信用社负责人对记者表示。

  此外,针对村镇银行,《意见》提出要稳步培育发展村镇银行,提高民营资本持股比例,开展面向“三农”的差异化、特色化服务。

  而《通知》中则指出,重点加快村镇银行在农业地区、产粮大县的布局,按照有利于强化社区金融服务、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有利于完善法人治理的原则,优先引入当地优质企业和种养大户投资入股,科学调整主发起行与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

  银监会合作部主任姜丽明告诉记者:“设立主发起行制度,是为了村镇银行实现风控专业化而进行的制度设计。目前,新发起的村镇银行将坚持主发起行持股比例不低于15%的要求。为了更好吸引民间资本,未来可能对经营稳健的村镇银行进一步降低该比例,甚至尝试开展主发起行退出的试点。”

  限制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非标投资

  近年来,随着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业务和非标业务受到监管层日益严格的限制,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也未能置身事外。

  在11号文中,银监会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通过银行、信托、证券、保险(放心保)、基金、资产交易平台等开展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以下简称“非标资产”)投资业务进行了规范:“以自有或者同业资金投资非标资产的,原则上业务规模不得超过本行同业负债的30%,非标资产投资总余额(理财资金加自有和同业资金投资)不得高于上一年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

  银监会同时要求,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以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的,要建立健全理财业务风险隔离机制,以合同方式明确风险承担主体和通道功能主体责任,防止“刚性兑付”,防止风险代偿,防止风险兜底;要控制非标资产投向,不得投资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保障房除外)和“两高一剩”行业项目或产品,不得投资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项目或产品。

  据悉,11号文是对国务院办公厅107号文的延续和贯彻落实性文件,后续监管机构还将继续落实银行和非银行机构影子银行风险问题。

  邢桂君向记者强调:“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市场定位应该是‘三农’。我们支持它们围绕‘三农’去做一些非标的投资业务,但是我们更希望它们在农村金融市场上以负责任的态度支持‘三农’、直接投放贷款,没有必要过多走一些其他的渠道来支持实体经济。”

  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报告认为,农村中小机构总资产规模接近20万亿元,占商业银行总规模17%,根据测算非标规模(包括理财、自营和同业非标业务)约1万亿元。按照11号文不得超过总资产4%的要求,较此前8号文对理财非标不超过总资产4%的规定更加严格。预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年内需逐步清理的非标业务规模在3000亿元以内,对银行业影响有限。

  银监会关于引导加大涉农资金投放举措

  ●优化支农再贷款投放机制,向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发放支小再贷款。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专项用于“三农”的金融债。

  ●开展涉农资产证券化试点。

  ●落实县域银行业法人机构一定比例存款投放当地的政策。

  ●探索建立商业银行新设县域分支机构信贷投放承诺制度。

  ●支持符合监管要求的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投放,持续提高存贷比。

  ●鼓励商业银行单列涉农信贷计划,下放贷款审批权限,优化绩效考核机制,推行尽职免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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