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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背叛”的有限合伙

高改芳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今年以来接连爆出多家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股权基金等发行的多款产品无法按期兑付,涉及金额超过数十亿元,有限合伙理财是这些兑付危机中的“重灾区”。从制度设计上看,具有独特优势的有限合伙理财何以变成了“重灾区”?

  某投资界资深人士称,有限合伙制在我国已经和西方完全不同:本来有限合伙人(GP)应当是精通专业、善于投资管理的高素质专业人士。目前国内的有限合伙人队伍则是鱼龙混杂,泥沙俱下;投资者,即普通合伙人(LP)应该是基于对有限合伙人的专业能力的了解和信任,把资金交给他们管理,如今却变成只看收益率的“冤大头”。

  追根溯源,2007年新的《合伙企业法》实施后,有限合伙制开始被正式引入。从制度设计上看,有限合伙有两大优势:一是合理避免额外的税。合伙企业在各国均不被独立课征法人所得税,中国亦不例外;《合伙企业法》第6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这种制度避免了双重纳税。二是便捷。合伙人认缴资本的承诺制及分期缴付,以及在原认缴基础上的追加、减资,都较有限公司更为简单。

  与此同时,我国对于有限合伙的法律框架还比较薄弱,主要是《合伙企业法》以及一些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正是这种独特优势吸引了大批的股权私募基金。2012年后有限合伙类理财产品开始在国内盛行,理财市场上出现越来越多的固定收益的有限合伙基金。但也是因为法律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同样从2012年左右开始,有限合伙制理财产品的风险不断暴露。

  目前,有限合伙类理财产品之所以爆发大量风险,可以说从产品设计,到后来的销售、运行,都是层层埋下伏笔。

  首先,尽管有限合伙制名义上强调的是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但实际情况是,国内只有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为破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无限责任公司”。所以,无限连带责任到头来是没法执行的。

  其次,合伙人会议和咨询委员会等风控环节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全部被“省略”。有限合伙人甚至很少或根本不披露相关信息。一般合伙人利用与有限合伙人的信息不对称,一些有限合伙理财产品已沦为投资黑洞。

  再次,过去几年中,有些质地很差甚至是虚假的项目,在无法通过银行、信托风控关的情况下,都会包装成有限合伙形式的“理财产品”,然后通过高达3-5%的销售佣金,通过第三方理财公司、私募基金等渠道销售。

  再加上有限合伙基金目前几乎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

  在上述种种原因下,有限合伙基金不时曝出“兑付危机”,就在意料之中了。

  优选财富高级理财经理卫然建议,要规范销售渠道的行为,不但要将PE、VC、私募证券基金等投资方式明确标示风险等级,更要明示投资人,严禁误导投资者;而且应该明令禁止有限合伙基金将自己发行的产品定义为“类信托”理财产品。因为有限合伙基金的组织形式决定其关键点在于“责任有限”,而不是“刚性兑付”。连信托产品都几乎不能保证“刚性兑付”的时代,把高风险的浮动收益产品包装成固定收益产品无疑是误导销售。

  而投资者在面对有限合伙基金时,要在普通合伙人的管理能力、投资标的、风险等级、法律权益等方面要更加清醒和谨慎。万万不可把有限合伙基金误当作信托产品和银行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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