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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鸣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应不断“刷新”

周松林 王辉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深圳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李鸣钟表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在运行过程中还存在进一步优化的空间,需要不断“刷新”。

  一是投资者风险评估是否有效。实践中,投资者风险测试往往形式大于实质,较难揭示投资者真实的风险偏好。此外,投资者信息在各经营机构之间形成“信息孤岛”,整个市场的信息成本有待降低。

  二是资产门槛设置是否恰当。资产门槛清晰明确、易于执行,但也可能存在单一固化的问题。例如“资产规模不低于50万元”,是当前众多高风险产品使用的适当性门槛。短期内,这一标准可能与现有投资者状况相适应;但长期来看,随着经济环境、市场交易、投资者结构等因素的变化,有必要基于客观数据对标准设置做出评估,动态化地设置资产门槛。

  三是纠纷解决机制是否完善。当前《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虽然弥补了经营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处罚措施的制度空白,但仅是通过行政手段强化经营机构守法意识,缺乏对投资者的民事救济。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明确卖方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细化了责任主体、举证责任、证据要求、损失认定等事项的审判指导。这一举措畅通了投资者的司法救济渠道,但实施效果仍有待实践中检验。此外,尚需进一步完善协商、调解、仲裁等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以提高投资者适当性纠纷的解决效率。

  对于如何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李鸣钟提出了四点建议:一是进一步突出对弱势投资者的倾向性保护。二是推动经营机构形成“客户利益至上”的经营理念。三是运用金融科技对投资者“精准画像”,着力提升适当性匹配效能。四是强化投资者教育,提升投资者“买者自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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