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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提高上市公司发布重大重组信息的门槛

证券时报

  在发布重组预案至重组终止或重组成功期间,都应禁止大股东等减持。

  熊锦秋

  12月2日东晶电子发布《关于深交所问询函回复》,就公司决定终止本次重大重组的具体原因、以及公司董监高是否勤勉尽责等作出说明。笔者认为,重大重组制度理应进一步完善。

  英雄互娱借壳赫美集团失败之后,又盯上了东晶电子,5月25日发布吸收合并英雄互娱的公告,股价5月27日至30日连续四日涨停,31日以涨停板开盘后由此开始暴跌。6月份有媒体指出其中存在内幕交易嫌疑,东晶电子表示吴×芳在重组消息放出前后大量买卖操作,都是基于自己分析进行。本次重组终止原因,是本次重组涉及的审计、评估工作量较大,截至目前尚未完成;交易各方没有就本次交易的最终交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最终交易价格、利润承诺及补偿等)达成一致意见。本次重组,由东晶电子控股股东蓝海投控向英雄互娱的控股股东支付了1亿元的保证金。重组终止,蓝海投控表示这部分钱应退还归其所有,英雄互娱表示正在与蓝海投控协商解决方式。当初蓝海投控的控股地位,得益于第三大股东李庆跃等表决权委托,但今年6月10 日双方签署协议,解除李庆跃对蓝海投控的表决权委托,李庆跃拟将其所持10.59%股份清仓甩卖。

  在笔者看来,目前有些重组基本就是临时起意、随意拼凑,重组方案的落实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即便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保证金,也不能保证重组最终就能实施,其实质可能就是忽悠式重组。为此笔者建议:

  首先,强化对发布重大重组信息的约束。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手进行重大重组交易,如果说是因为行政审核、不可抗力等最终作罢,这都情有可原,然而,诸如交易双方就连最终交易方案(交易价格、利润承诺及补偿等)都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就发布重组预案等信息,这很容易误导投资者。

  2018年证监会发布《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其中并没有对发布重大重组信息规定起码的门槛,建议对上市公司发布重大重组信息规定一系列门槛。比如,交易双方必须就交易价格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交易双方需向监管部门上缴相当于交易标的金额的10%作为保证金,若交易并非不可抗力等而作罢,那么保证金就作为误导性陈述的民事赔偿之用、多余再返还。

  其次,强化对忽悠式重组内幕交易监管。内幕交易的类型多种多样,比如有些投资者手头已经持有某家上市公司股票,听到该公司重组内幕信息后加码买入,然后趁高抛售,此类内幕交易或许在现实中占比更高,既是鉴别难点,同时也应是稽查重点。这方面主要是对比投资者在重组消息发布前后交易模式的变化,从中寻找内幕交易的蛛丝马迹,再辅助于电话记录等调查,从而作出判断。

  对重大重组伴生内幕交易嫌疑的,证监会以及证交所应贯彻落实“异动即核查、立案即暂停、排除即恢复、违规即终止”理念,若重大重组涉嫌内幕交易被证监会等立案调查的,应暂停本次重组进程;因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实控人存在内幕交易被证监会等处罚的,应终止本次重组。

  其三,要规范重大重组运作期间的大股东等减持行为。上述“第26号文”规定,上市公司编制的重组预案,应该披露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也即重组期间大股东等可以光明正大减持。但如此政策,显然让大股东、董监高可坐收忽悠式重组之利,这并不妥当;而且,即便上市公司原本有几分诚意搞重大重组,但股价连续涨停板,大股东、董监高等忍不住趁高抛售,控股股东不再是控股股东了,那大股东、董监高还会勤勉尽责推动重大重组成功吗?或许巴不得重组失败,股价暴跌,趁低吸纳,可再来一次忽悠式重组。为此笔者建议,在发布重组预案至重组终止或重组成功期间,都应禁止大股东等减持。  (作者系资本市场研究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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