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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八项条件 新三板公司转板大幕开启

黄灵灵 黄一灵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11月27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上交所科创板、深交所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对新三板公司转板上市条件、转板上市审核、上市安排及自律监管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业内人士认为,转板办法坚持“市场导向、统筹兼顾、试点先行、防控风险”的原则,有助于各板块形成有效联动,服务创业创新企业,并提高直接融资比重,进一步服务实体经济。

  转板条件明确

  转板办法明确,转板公司应当在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以上,且最近一年内不存在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应当调出精选层的情形。同时,转板公司应当符合科创板、创业板注册办法规定的定位。

  市场人士表示,新三板精选层于2020年7月27日上市,这意味着最快明年7月底可以有精选层公司申请转板。全国股转公司数据显示,截至11月27日,精选层共有36家公司挂牌。

  转板办法明确了转板上市条件:符合科创板、创业板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转板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或者最近12个月受到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等情形。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社会公众持有公司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社会公众持股的比例达到10%以上。董事会审议通过转板上市相关事宜决议公告日前60个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不低于1000万股。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科创板、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标准,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转板公司申请转板上市,表决权差异安排应当符合相应上市规则的规定。转板公司所选上市标准设计市值指标的,以提交转板上市申请前20个、60个、120个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收盘市值算数平均值的孰低值为准。

  做好转板衔接

  无论是在新三板,还是科创板、创业板,公司都必须接受持续监管。为了做好持续监管的衔接,沪深交易所在转板上市、股份限售、持续督导、交易制度方面做出规定,做好衔接。

  股份限售方面,转板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及董监高转板上市后的限售期为12个月;控股股东、实控人在限售期届满后6个月内减持的,不得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核心技术人员、未盈利企业的限售及减持安排与科创板、创业板上市规则保持一致。

  持续督导方面,根据科创板、创业板上市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转板公司转板上市后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但转板公司提交转板上市申请时已在精选层挂牌满两年的,持续督导期间为公司股票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这意味着,转板公司的持续督导时期是会有所扣除的。

  交易制度方面,转板公司转板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格原则上为其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最后一个有成交交易日的收盘价。交易所同意转板上市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6个月有效,转板公司应当在决定有效期内完成转板上市的所有准备工作并申请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交易。

  拓宽企业上市渠道

  据悉,转板上市属于股票交易场所的变更,不涉及股票公开发行,故仅需进行上市审核并报证监会备案,无需履行注册程序。

  鉴于转板公司在精选层挂牌期间已接受持续监管,具有一定的规范运行基础,转板办法将交易所审核时限由首次公开发行的三个月缩短为两个月,进一步提高审核效率。具体来看,交易所应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同意转板上市的决定;转板公司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超过两个月。

  上交所表示,转板办法是细化落实证监会转板上市指导意见基本制度安排的专门业务规则,为更好发挥新三板市场承上启下功能,拓宽企业上市渠道,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联系提供进一步制度路径和规则支持。

  深交所表示,深交所将认真听取市场各方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转板办法,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尽快发布实施。后续,深交所将继续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坚持稳中求进,推进转板上市改革平稳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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