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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峰:五方面认清和把握互联网保险本质

程竹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程竹)众安保险战略规划专家祝峰12月15日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银保监会发布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下称《办法》)回应市场关切,认清和把握互联网保险本质,切中要害,牵住“牛鼻子”,制订针对性的监管措施。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厘清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明确制度适用和衔接政策。《办法》抓住“投保”这一关键环节,明确提出三个条件,划定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适用范围。同时,统筹考虑各种渠道交错、线上线下融合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情形规定了政策衔接适用方法,操作性强,能有效避免监管套利。

  二是强化持牌经营原则,明确非持牌机构禁止行为。《办法》坚持“机构持牌、人员持证”原则,规定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是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唯一经营主体,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办法》全面强化持牌经营理念,严格定义自营网络平台,强调其“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明确“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非保险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自营网络平台是保险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唯一载体,客户投保页面必须属于持牌机构自营网络平台。同时,《办法》对非持牌机构的行为边界作了明确规定,规定非保险机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以负面清单形式规定五类禁止行为。

  三是规范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办法》要求保险机构建立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人员和行为管理制度,承担合规主体责任。《办法》对保险机构从业人员营销宣传和营销宣传内容作出针对性规定。从业人员发布的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内容须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营销宣传内容应清晰准确、通俗易懂,与保险合同条款保持一致。

  四是统筹基本规则和特别规则,按照经营主体分类监管。在规定“基本业务规则”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不同经营主体特点,针对互联网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分别规定了“特别业务规则”。

  五是全流程规范互联网保险服务,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办法》对互联网保险业务服务全流程提出经营要求和服务标准,要求保险机构服务资源配置充足、相关信息披露充分。此外,《办法》规定投保页面必须属于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交易过程可回溯、建立客户信息保护制等要求,贯彻落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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