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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2021年2月起施行

银保监会将另行规定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范围

程竹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程竹)银保监会网站12月14日消息,银保监会当日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5章83条,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银保监会相关人士指出,银保监会将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阶段、不同保险产品的服务保障需要,另行规定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的险种范围和相关条件,银保监会将及时颁布相关政策,保障政策有效衔接。

  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满足三条件

  慧择保险经纪奇点研究院首席研究院马潇认为,《办法》明确了争议日久的互联网保险定义,抓住“投保”这一关键环节是否通过互联网完成来准确划清了业务边界;同时,对现在日趋加深的线上线下融合趋势,通过线上行为按互联网政策监管、线下行为按原有政策监管等方式,消除了监管的灰色地带,抑制了监管套利。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办法》规定,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保险业务,即为互联网保险业务:一是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二是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三是消费者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

  同时,《办法》对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机构也进一步细化。

  上述负责人介绍,《办法》所称的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含相互保险组织和互联网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同时,《办法》还对两类主体放开。一是银行类兼业代理可以在电子银行业务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二是有代理许可的互联网企业也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

  机构持牌 人员持证

  《办法》确立了“机构持牌、人员持证”的监管原则。

  在机构持牌方面,《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办法》对非保险机构的行为边界作了明确规定,规定非保险机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商业行为:一是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二是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三是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四是代办投保手续;五是代收保费。

  马潇认为,《办法》明确了互联网保险是许可经营的金融业务,并通过负面清单方式明确非持机构的禁止性行为,划定了行业红线,促使互联网保险业务在可监管的框架下有序开展。

  “在人员持证方面,《办法》对持牌机构和持证人员的关键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范,极大促进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马潇称。

  《办法》明确,自营网络平台是保险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唯一载体,只有保险机构总公司设立的网络平台才是自营网络平台,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非保险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对于保险机构从业人员通过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微信群、微博、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参与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的行为,《办法》要求保险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标识其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资质,从业人员须经所属机构授权后,方可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

  构建立体化互联网保险制度体系

  《办法》在规范经营、防范风险、划清红线的基础上,也将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金融保险监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上述银保监会负责人表示,《办法》修订工作全程贯彻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理念:一是规定不能有效管控风险、不能保障售后服务质量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或保险经纪活动;二是强化信息披露的要求,增加信息披露内容,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三是要求投保页面必须属于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保障交易安全等。

  同时,互联网保险不仅是销售渠道,更是经营方式和服务形态,《办法》还鼓励保险与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相融合,支持互联网保险在更高水平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继续密切跟踪研究互联网保险领域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出台配套政策,逐步构建立体化的互联网保险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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