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IPO保荐人海通证券和爱建证券或难免责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证监会一旦调查并认定冠华股份IPO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发行人、拟上市公司冠华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和高管,前后两次IPO的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将无法回避相关的法律责任。
冠华股份前后两次IPO的招股说明书显示,前后两次发行的律师是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签字律师杜晓堂、马文杰。公司2010年IPO主承销商为爱建证券,保荐代表人梁亮和刘凡;此次IPO主承销商为海通证券,保荐代表人曾畅和朱家凤。
据《证券法》第192条规定,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去年,自郭树清上任证监会主席以来,证监会对内幕交易等市场违法违规事件连续重拳出击。2011年11月29日,证监会公布胜景山河造假上市案的处理结果,开出对保荐业务领域的“最严厉”罚单,撤销平安证券负责胜景山河保荐业务的林辉、周凌云两人保荐代表人资格,并警示平安证券和相关中介机构。据胜景山河招股书显示,会计师事务所是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经办注册会计师是姚运海和吴淳;律师事务所是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为刘长河和张劲宇。
在证监会监管风暴之下,一旦证监会调查并认定冠华股份IPO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作为冠华股份两次IPO的保荐机构的海通证券、爱建证券及其保荐代表人以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处罚结果注定成为市场又一大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