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15日,证监会官网通报了ST鲁北(600727.SH)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而这起“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时间较长、违法事项较多、涉及金额特别巨大、严重侵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案件在证券市场引发广泛关注。
对此,知名证券维权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中国资本证券网表示,根据《证券法》及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因ST鲁北证券虚假陈述行为遭受损失的股民可起诉索赔,通过法律途径挽回损失。
四大虚假陈述行为被认定
2009年6月13日,当时的ST鲁北曾发布《关于受到中国证监会济南稽查局立案调查的公告》称,公司因信息披露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5月23日,ST鲁北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披露公司因虚假陈述被行政处罚。
证监会认定鲁北化工存在四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重大关联交易未予及时披露。2007年至2008年,ST鲁北与大股东山东鲁北企业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鲁北集团)发生巨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其中ST鲁北累计向鲁北集团划转资金22亿余元,鲁北集团累计归还资金19亿余元,扣除期初余额,截至2008年底,鲁北集团占用鲁北化工资金余额2.76亿元。对于上述往来款项,ST鲁北既未按规定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2007年中报及2008年中报中予以披露。
二是合成氨资产停产事项信息披露虚假。2006年5月,ST鲁北以其拥有的重油裂解资产与鲁北集团拥有的合成氨资产进行置换。合成氨资产自置换进入ST鲁北后一直停工,未投入使用。ST鲁北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合成氨资产停产事项,2006年及2007年年度报告也存在虚假披露。
三是未及时披露热电厂发电机组关停事项。2008年10月,鲁北集团决定关停鲁北化工热电厂5台9.8万千瓦发电机组,鲁北化工未按规定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09年4月发布年报时才披露发电机组关停事项。
四是短期借款余款未如实披露。ST鲁北2007年一季度报告、中报和年度报告中短期借款期末余额未如实披露,分别比实际少披露1.05亿元、1.05亿元和3500万元。
根据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鲁北化工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时任鲁北化工董事长的冯久田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时任鲁北化工总经理的袁金亮、时任鲁北化工财务总监兼董事的吴玉瑞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对时任鲁北化工董事会秘书的田玉新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时任鲁北化工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刘金亭、时任鲁北化工董事的冯怡深、时任鲁北化工副董事长的刘希岗、时任鲁北化工副总经理的冯立田、翟洪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万元罚款;对时任鲁北化工监事的吴宗文、时任鲁北化工职工监事的佘洪华、时任鲁北化工独立董事的李德周、范本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此外,证监会还认定部分涉案高管为证券市场禁入者。
律师呼吁投资者索赔
6月19日,厉健律师向中国资本证券网表示,ST鲁北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其行为已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应向遭受侵权的股民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证券法》及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ST鲁北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6年5月24日(即股东大会对鲁北化工合成氨资产置换作出决议之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09年6月13日(即发布《关于受到中国证监会济南稽查局立案调查的公告》之日).
厉健律师还表示,符合索赔条件的股民为:2006年5月24日至2009年6月12日期间曾买卖过ST鲁北股票 ,并且在2009年6月1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存在亏损或者推定亏损的股民,可对鲁北化工提起民事赔偿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挽回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税金及利息在内的损失。
厉律师提示,股民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买卖ST鲁北股票的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的资料供律师审核。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股民,律师将进一步提供相关诉讼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