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规则的衔接安排
就退市相关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两家交易所称,一、新《上市规则》发布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其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项适用原《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并按下述情形处理:(一)对于2012年1月1日之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将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作出是否核准其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二)对于2012年1月1日之后暂停上市的公司,将在受理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后的30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核准其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上证所附注了“如公司在发布2012年年报后的规定期限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并被本所受理”)。交易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累计不超过30个交易日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
二、新《上市规则》发布后,在判断上市公司是否触及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和年度审计报告为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等退市标准时,不追溯计算以前年度数据,以公司2012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数据,以2012年、2013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数据,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及最近四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数据依此类推。
三、新《上市规则》发布后,上市公司有关股票累计成交量过低、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等退市标准,自新《上市规则》实施之日起执行。
四、原《上市规则》已有且新《上市规则》继续沿用的退市标准,不适用新老划断原则,在执行时应当连续计算相关期限。
五、上市公司因净资产为负值、年度审计报告为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等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特别处理的,在公司2012年年报披露前,其股票交易仍按原《上市规则》的规定予以其他特别处理(深交所注:新《上市规则》称为“其他风险警示”;上证所附注:本所风险警示板相关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新《上市规则》规定的退市整理期及重新上市制度,待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和技术准备完成后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取消意义不大的例行停牌
关于例行停牌制度等方面的修订,两家交易所的新上市规则主要是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取消实践中意义不大的例行停牌,包括取消股东大会召开日的全天停牌、股价异常波动公告日的例行一小时停牌;此外,上证所新上市规则还取消了股价异常波动后投资者沟通日的停牌。
对此,两家交易所的解释是,实践中,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证券信息的传播速度日益提高,传播渠道更加丰富,投资者获取信息更加便捷。普通投资者一般在前一个交易日结束后即可从网上获取公司披露的股价异常波动公告,异常波动一小时停牌所给予普通投资者的缓冲时间已经失去了意义。实践中,异常波动一小时停牌有时不但起不到警示作用,反倒可能会提示并助推市场的炒作。
不过,两家交易所提醒道,现《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也对股价异常波动公告日的例行停牌进行了规定。因此,在《交易规则》作出相应修订前,关于股价异常波动公告日的例行一小时停牌仍按原规则执行。
明确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情形严重的定义,对需要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资金占用或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情形严重情形,进行明确定义;完善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程序安排,对未在期限内披露股权分布问题解决方案或方案实施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在停复牌、退市风险警示程序上予以特别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