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报记者 张淑贤
经过3年的等待后,陈发树斥资22亿元购买的云南白药(000538)股权的最终归属或将有定论。昨日,陈发树起诉红塔集团关于云南白药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中烟总公司是否具有最终的股权转让审批权、云南红塔及中烟是否构成违约以及国有资产流失如何界定。
中烟是否有权否决股权转让
2009年9月,陈发树以总价22.08亿元从红塔集团手中购买云南白药6581.3912万股。随后,陈发树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全部股份转让款转入云南白药指定账户。
不过,在此后两年多的时间里,这份股权转让协议一直处于“等待报请批准后履行过户”的状态,原因则在于红塔集团的股权转让需要上级部门审批,而审批进程却迟迟未结束。
2011年12月8日,陈发树以红塔集团长时间不履行合同义务且反复催促无效为由,正式起诉云南红塔集团。
今年1月17日,中国烟草总公司称“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同意本次股份转让”正式否决了“云南白药股权转让”,这也让该案成为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内最大的股权纠纷案”。
由于否决此次股权转让的为中烟总公司,因此昨日原被告双方庭审最大的焦点正是在于中烟总公司是否具有最终的股权转让审批权。
陈发树的代理律师在现场提出,根据国家相关的法规规定,依据合同有权审批本案所涉及股权转让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财政部,而不是中国烟草总公司。
根据《财政部关于烟草行业国有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中国烟草总公司所属烟草单位向非烟草单位的产权转让,主业评估价值在1亿元以上、多种经营在2亿元以上的,由各单位逐级上报到中国烟草总公司,由中国烟草总公司报财政部审批。
陈发树律师认为中烟总公司无权直接否决,而应该报财政部审批,因此,该项交易的报批程序仍应继续履行,报批至财政部。
但红塔方面却认为,在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中烟总公司不同意本次股权交易的情况下,已无需再报财政部审批。
红塔公司代表律师在庭上称,上述原则只适用于在云南红塔的各上级单位都同意的情况下,才需要报财政部终极审批,由于中国烟草总公司已否决了此次股权转让,因此也无需再上报财政部,据此他们认为该项协议应该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