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药企因“商业秘密”对簿公堂 最高法指定非当事双方所在地法院审理
法制网记者 陈东升 法制网实习生 顾秋兰
因为价值近亿元的商业秘密被盗,上市公司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将山东新发药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非原被告当事人所在地的第三方——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由此成为我国首例由第三方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被称之为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
《法制日报》记者获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新发公司立即停止对鑫富药业享有的微生物酶法拆分生产D-泛酸钙工艺中的技术指标、生产操作的具体方法和要点、异常情况处理方法等技术信息、5000T泛酸钙的工艺流程图中记载技术信息的整体组合商业秘密的侵犯;姜红海(新发公司保安部原部长)、马吉锋(原鑫富药业员工)、新发公司赔偿鑫富药业经济损失人民币31,557,903.87元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0万元,3被告对上述债务互负连带责任。
巨资研发终成龙头企业
该案源于D-泛酸钙即维生素B5,作为添加剂,维生素B5被广泛应用于饲料、医药、食品等行业。国内市场对维生素B5的需求量每年达2000余吨,全球年消费量超过1万吨。在我国企业尚未掌握核心技术之前,维生素B5产品90%以上依赖进口。
当时世界上几乎普遍采用传统化学方法生产维生素B5。“传统化学方法需要占用大量土地和用工成本来建设规模化的工厂,而且对环境污染大、毒性大、分离困难。”鑫富药业董事长过鑫富告诉记者。
于是,过鑫富带领科研团队进行了大量市场调研,并研究了国内外相关文献数据,发现采用生物方法拆分制备D-泛解酸内酯,具有环境污染少和毒性小的特点。而当时国际上只有日本在研究这项技术,过鑫富便将此作为研究的重点方向。
1999年年初,过鑫富带领的项目组发现,开发D-泛解酸内酯的微生物酶法拆分技术有成功的可能性。项目组通过一系列试验,于2001年11月建成了第一条试生产线并投入试生产。2002年年初,生产出第一批D-泛解酸内酯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项目组在试产的同时,对工艺和设备进行改造,酶拆分产量逐步扩大,成本逐渐降低。2003年年底,原工艺生产线全部改造成酶拆分装置,生产成本降低30%以上。
“从试生产到工艺定型几乎所有的设备都是自行设计,并且改造过一次以上,花费了大量的成本,其中水解工序大的改动就有4次,从反应釜到酶柱到水解池,最后定型为水解罐,设备内部结构更是多次改进。萃取塔也是从小到大改了4次,消旋精馏塔改了3次,溶剂回收改了3次,结晶釜改了两次。由于基本是自行设计的非标设备和化工生产的特殊性,每一次改动,就意味着前面的设备报废,能用起来的很少,这些都是技术创新所花的成本,几年内也花费了数千万元甚至近亿元。”过鑫富说。
鑫富药业的这套生物方法生产D-泛酸钙的技术获得两项国家发明专利和国际专利,使鑫富药业的D-泛酸钙产量由1999年的年产400吨跃升至2007年的7000吨,彻底改变了我国D-泛酸钙依赖进口的局面,其产品占据国内市场70%、国际市场40%以上份额,成为世界D-泛酸钙龙头企业,拥有D-泛酸钙的国际市场话语权,鑫富药业的科技创新也得到了应有的回报。
商业秘密遭窃维权6年
“山东有一家厂子在偷你们的技术,我知道情况,可以向你们提供,但必须奖励我6万元,打入我指定的账号。”2006年7月17日,一个神秘电话突然打给了鑫富药业公司副总经理。正是这个电话引发了一场长达6年的维权官司。
2008年10月15日,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经审理查明,新发公司为提高生产D-泛酸钙的生产技术和能力,在2005年年底,派新发公司职工徐文良以求职名义进入鑫富药业获取生产技术未成功的情况下,又派新发公司安保部部长姜红海到临安物色鑫富药业职工,以利诱的方式,从谢柏龙等人员中非法获取鑫富药业的生产技术和信息材料。
2007年5至8月,新发公司生产厂长张开国等人伙同姜鑫祥,为达到减少鑫富药业生产D-泛酸钙产量、增加新发公司生产的D-泛酸钙的市场份额的目的,以支付报酬为诱饵,指使杨全龙、潘伟东分别在鑫富药业上班时对锅炉实施破坏、向D-泛酸钙成品包装中添加杂质实施破坏。
临安市人民法院认为,姜红海为新发公司非法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结伙谢柏龙、陈雷、姜鑫祥、马吉锋,违反商业秘密保护法规,获取、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姜鑫祥指使杨全龙、潘伟东,采用故意毁坏机器设备及其他方法破坏公司生产经营,其中姜鑫祥、潘伟东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姜红海等6人有期徒刑5至2年不等,其他人另案处理。
在刑事案件尘埃落定的同时,2010年1月6日,鑫富药业公司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姜红海、马吉锋、新发公司等侵犯其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诉请新发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微生物酶法制备D-泛解酸技术的商业秘密,并赔偿经济损失。
山东新发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由与原被告均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
上海市一中院经依法审理,作出上述判决。山东新发公司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