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静
白酒业已进入多事之秋:塑化门事件余波未了,11月21日,一则关于泸州老窖(000568.SZ)和五粮液(000858.SZ)被指偷税共近10亿的传闻在网络上浮现。
11月22日,本报记者从宜宾市国税局获悉,该税务机关高度重视此事,已对五粮液展开税务情况的清理核实,并按照宜宾市委市政府指示,将以专题汇报的形式加以上报,并将尽快把核查结果公诸于众。
这则网络新闻显示,根据国税总局国税函[2009]38号规定,酒类企业合并报表收入的50%至70%应缴纳消费税,按照白酒比例税率20%计算,在未包括从量税的基础上,当期的消费税额至少要占收入的10%以上。也就是说白酒生产企业的消费税负在10%以上。
但根据泸州老窖和五粮液2011年年报显示,2011年全年,泸州老窖白酒业务收入为82.32亿元,上缴消费税5.20亿元,消费税占收入比为6.31%;五粮液白酒类主营业务收入184.74亿元,上缴消费税11.60亿元,消费税占收入比为6.27%。
由此,中央财经大学企业税务专家景小勇指出,上述两企业很有可能存在偷税漏税的行为。
事实上,早在2009年,国税总局确实下发了国税函[2009]380号,而不是38号文,以加大对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基的征收力度。因此,根据白酒生产企业普遍设立销售公司,以酒厂卖给销售公司较低的对外出厂价作为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做法受到遏制。
380号文明确规定,对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
如此一来,消费税的计税价格由按原来的厂家对外出厂价来计算,变成了按销售公司的对外价格来计算,极大地堵住了白酒厂家少缴消费税的漏洞。
那么,身为白酒大王,五粮液的消费税纳税依据具体是多少呢?
记者查阅五粮液2011年报和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审计报告获知,五粮液的消费税计税价格是按照国税总局在2009年随后下发的416号文执行,即税务总局确定五粮液的核定比例暂统一确定为60%。
如此一来,五粮液的计税价格公式为该品牌、规格白酒销售单位上月平均销售价格×核定比例(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