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我是凤凰卫视的记者,我想请问一下食品安全方面的熊女士,关于这一次有网友自称送检香港机构监出3.13毫升DEHP,她对外超标120,刚才马秘书长介绍没有真正的检测标准,您从食品安全角度给我们谈一下这个检测结构是否存在所谓科学依据?
熊女士:谢谢凤凰卫视的记者,在您的提问里有一个概念我想稍微更正一下,首先她的检测值只是一个检测值,不是检测限量标准超标的问题。您刚才提到的问题有两个概念,第一个,检测值等不等于标准,这两个之间是什么关系?我觉得这个问题可能要再进一步解释下。第二个,管一提到DEHP的含量还是检测量,或者叫迁移量,这个问题也要进一步的澄清一下。我非常同意马秘书长刚才提到的,对于标准和国内外法规在这方面一些基本的介绍,他的这些介绍非常重要,希望在这上面我再做进一步的补充,特别是像您提到的,对于法规和标准的进展情况做以下介绍。
总的来讲,从全球范围内,这一类法规标准是很重视的,但是我们有一个前提概念,所有制定法规和标准,他前提是一定要站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得出科学依据以后,才能够制定标准程序。标准的要素大家也知道,要立这个项,首先要对风险评估的科学依据做全面、透彻的评估和理解,在这个基础上才能做这种标准的制定,标准的制定也有很广泛的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审定,这一系列的规则。
我们看现在的检测值和标准的关系。刚才马秘书长已经介绍过了,全球范围内针对食品中磷苯类限量法规是没有的。我们做了大概一年多的跟踪和分析,包括我们研究院在这方面也做了很大的研究相关工作,目前能查到的,从欧盟、加拿大、美国、日本,包括台湾地区,我们现在所查到都是对迁移所做的质量规定,特别是我们从台湾塑化剂出现问题以后,卫生部551号文已经明确做了规定要求。因此,现在针对包材以外限定规定,只是对儿童的产品,儿童的护肤用品,这方面做了严格的规定,儿童玩具。另外,对于这一部分包材迁移的情况做了很系统的规定。我梦2000年开始,历时六年在欧盟完成了关于法规指令性的规定,这里面对四种磷苯生物毒性做了规定。这个规定里对食品包材迁移量提出了规定,这里面提出两类,一类是迁移量规定,一个是含量的规定。可想作为迁移量和含量之间是有区别的。
我们刚才以欧盟为主。第二,美国以玩具安全消费者的安全规范,对于DEHP限量和可耐接受值也做了规定。2008年消费者法案对DEHP、DDP和DBP总的含量也做了不能超过0.1%迁移量的规定。作为美国环境署和职业安全署也规定了对DEHP相应暴露限值的规定,这些全部以迁移量和暴露量来说的,而并不是针对食品中存在迁移问题的限量来做的规定。目前作为DEHP容出强制性标准,从美国、欧洲、加拿大、日本、英国等这些主要欧盟国家,都没有针对食品做出这样强制性的标准。
说说中国的情况,目前中国现在以21911,就是食品中磷苯类测定的方法,21928,食品包材中磷苯测定方法只出台了这两个标准。当然也有一些地方性的标准,比如河北出台了食品包材制品中,六种磷苯二甲酸酯特定物质和迁移量测定方法。作为中国商检局2007版也出台了与食品接触塑料材料磷苯二甲酸酯中增塑剂的测试方法。目前我们国内对食品限量标准没有做特别的规定,至于这里面的原因刚才几位专家介绍了情况,我不在这儿做进一步的重复。
现在特别要说的是关于迁移量和超标的问题,作为迁移量刚才已经提到了,不管从土壤、包材,对于迁移的机理做的比较简单的说明。作为迁移来讲,并不等于这里面含量。作为食品中现在迁移情况,得到的是我们刚才提到的,比如茅台说从水晶皇介绍的情况是3.3,酒鬼酒提到是1.08,但是他现在只能说明是迁移出来的情况,并没有科学的依据证明这个迁移就等于目前作为标准的一个限制性规定,因为限量的问题是一定要以含量存在作为基本的判定依据,或者作为风险评估应该判定的依据。因此作为限量、特定迁移量和含量之间,不能用等同的概念简单的划等号,中间要有科学的依据作为评判。因此没有这方面的标准,同时没有做这方面全球危害的评估,因此这方面只能说明目前3.3的DEHP检出情况是一个检出值,而不能说它和标准之间划一个等同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