缠斗
“七大理由”被指“回避核心”
尽管显得有点“意外”,但也不难看出,上述合议庭强调的问题亦是此次庭审中被告方律师想要回避的问题,即对于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李勤夫方面实际上一审已经败诉。这一问题的判决结果,直接关系到李勤夫方面是否构成短线交易的实质,显然对被告不利。而这一点也被原告方律师明确称为“回避核心”。
被告方律师对于九龙山国旅等三名被告是否构成短线交易提出了“七大理由”,并且强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能作为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事项。被告方此举用意在于,海航置业要求上述三公司向上市公司上缴短线收益,必须证明上述短线收益的事实并且明确数额,进而要求合议庭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进行调查。根据其计算的数额,即使短炒行为构成,其收益应该也在4300万人民币及1100余万美元,较2.2亿几乎“腰斩”。
然而,根据法律规定,尽管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能作为无需证明的事项,但法院生效的裁判中认定的事实却可以。事实上,根据最新进展,李勤夫方面对证监会的短线交易处罚决定已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且一审败诉,目前九龙山国旅已提出上诉申请。由此,一旦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上述判决生效,那么,只要该判决认为九龙山国旅等构成短线交易属实,被告方律师所做的一番努力很可能“付诸东流”。因此,李勤夫方面律师不愿提及上述行政诉讼的进展以及一审败诉的事实。
为此,海航委托的律师针锋相对地指出,案件审理的是民事案件,不可能在民事诉讼中解决行政诉讼的问题,被告方有意“纠缠”是在“尽可能拖延审理时间,且回避行政诉讼一审已经败诉的核心问题”。
等待
判决结果或看行政诉讼裁定
尽管昨日庭审以被告方发言“占据主动”,但鉴于已有行政诉讼案件在审及昨日庭审的情况,不排除法庭会根据上述在北京进行的行政诉讼二审判决做出裁定。
根据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九龙山于2006年2月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根据股改承诺,RESORT公司和OCEAN公司、九龙山国旅分别于2007年9月21日、2007年11月16日通过股权转让协议获得了九龙山B股、A股股份,并于2009年1月13日完成过户手续。2009年3月2日,九龙山国旅持有约1.32亿股九龙山A股上市流通,同日九龙山国旅开始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减持。另两家公司自2009年2月起开始了减持B股历程。由此,证监会认为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同时明确,“上述违法事实有九龙山国旅等机构交易流水、账簿资料、相关协议及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据记者了解,被告方律师努力希望法庭对短线交易行为、短线收益行为进行实质审查,且并未提及上述行政诉讼案一审败诉的初衷在于,其之前有过胜诉经验,而“据理力争,加深印象”或许也是被告方律师的“技巧”所在。
记者查阅资料,此前“华夏建通诉严琳证券短线交易收益归入权案”做出了有利于被告的判决。2009年4月17日,严琳通过司法公开拍卖,竞买获得华夏建通限售流通股份3000万股,并自2009年6月1日起上市流通,当日严琳即减持1900万股。此后,上市公司要求被告按照《证券法》第47条的规定,将买卖后的差价收益归入公司并起诉至法院。但卢湾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由于严琳的身份尚不符合短线交易的构成要件,同时客观上被告也缺乏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条件,并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47条的规定,驳回了上市公司诉讼请求。
不过,这两则案件不同点在于,华夏建通案件为上市公司直接诉讼,并未有相关行政处罚决定,由此法院直接对其是否构成短线交易进行实质审查,但九龙山一案已有行政诉讼在先,因此,结合实际情况,较为可能的结果是,在上述行政诉讼获得最终裁定前,上海一中院或许不会就该案做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