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禁时间出现分歧
华数传媒股改股东与深交所的分歧在于,如何认定股改股东限售期计算起始日期。
据华数传媒2007年2月8日公示的股改实施公告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证监会2005年发布的《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在郭女士看来,股改限售流通股之法定禁售期应该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起算,华数传媒的股改股东们也认定,其限售期应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即2007年2月13日开始计算。
这表明,华数传媒的股改限售股应分别于2008年2月13日、2009年2月13日和2010年2月13日上市流通,但由于当时处于暂停交易期间,并未实际上市流通。“这样推算,2012年10月19日公司一复牌上市,我们提出解禁的要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郭女士表示。
但深交所认为股改股东限售期应从华数传媒复牌上市的2012年10月19日开始算。据华数传媒股改股东透露,深交所的做法基于其内部指导性意见。
早在2008年11月前,深交所已就暂停上市公司股改的特殊情形进行了约定,形成了没有公示的内部指导性意见(但未予以公示),要求这类公司在股改方案中承诺解禁计算起始日为“公司恢复上市交易之日”。
照此规定,华数传媒股改限售股东的限售期要延长至2015年,限售时间最长者将达8年。
“深交所内部指导意见效力难道高于证监会颁布的股改管理办法?”前述湖南股东代表表示,华数传媒是在2007年完成的股改,在深交所内部指导意见前,不应该要求以后出台的办法去约束之前已完成股改的公司。
看得出,深交所的起算日规定与证监会“以股改实施日为禁售期起算日”的规定存在冲突。那么应该以谁的规定为准呢?一名深圳的律师对记者表示,从理论上看,深交所是证监会的授权机构,它的规定和制度不应该与证监会相关制度和规定相冲突。
由于华数传媒大股东华数集团是股改后因资产重组才进入,为重组限售股,和此次股改限售股解禁申请并无利益关系,因此对此次事件未进行公开表态。华数传媒董秘查勇目前对媒体表示:“不便对其他股东的做法发表评论,公司会遵照深交所的规定。”
遭遇不公正对待?
令华数传媒股改股东不解的是,在深交所上市的顺发恒业(000631.SZ)、三湘股份(000863.SZ)、浩物股份(000757.SZ)等公司与华数传媒情况相似,但这些公司当年的股改限售股都在股票恢复上市当天或不久就获准流通。
“顺发恒业与华数传媒的操作完全一致,也是先停牌,后股改,再完成重组恢复上市,但这些公司的股改限售股在股票复牌后马上就解禁流通了。”郭女士认为自己和另几名华数传媒股改股东遭遇了不公正对待。
事实到底如何呢?
顺发恒业是一家借壳*ST兰宝上市的房地产公司,也是在停牌期间进行了股改。早前的2006年5月12日暂停交易,2008年7月15日完成股改,股改方案中也明确“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2009年6月5日恢复上市后,股改限售股2009年8月17日便获准解禁并上市流通。
而另两家公司三湘股份和浩物股份,也都是在2008年11月之前完成股改,在2008年之后恢复上市,深交所均批准其股改限售股在恢复上市当天解禁流通,其中三湘股份5775万股限售股在2012年8月3日获准流通,浩物股份1.36亿股限售股也在2013年2月8日解禁流通。
“顺发恒业、三湘股份、浩物股份和华数传媒4家公司,都是在2008年11月深交所形成内部指导意见之前完成股改,而且都是在这一意见之后恢复上市,缘何深交所对几家公司厚此薄彼?”前述湖南的股东代表示。
“深交所对顺发恒业等公司采用老公司老办法,对华数传媒却要采用老公司新办法,这是监管不一致;交易所内部指引的相关规定与证监会规则冲突,应该服从证监会的规定,否则不符合公正性;交易所内部指引应该向社会公开,否则不符合监管的公开性。”这名股东表示。
据了解,华数传媒股改股东自2012年11月委托上市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提交了解禁申请后,先后多次委托相关人员与深交所沟通解禁事宜,并先后4次以股东名义通过深交所投资者中心、公司部等向深交所书面提出要求召开由监管部门、股东代表、中介机构、上市公司共同参与的沟通会,沟通解禁事宜,但这一要求一直得不到满足。
“最后深交所只是将券商叫到交易所进行了沟通,结论是要券商另行出具书面意见,否定原来券商已经出具的同意解禁的书面意见,我们真不知道深交所为什么要这样做,我们只是理性维权,需要一个合理的法律解释而已。”湖南日升股东代表李先生对记者表示。
郭女士表示,目前华数传媒现有的12个股改限售股股东,包括10个法人股东和2个自然人股东,组成了一个维权小组,多次协商讨论解决方案,并推选相关代表前往深交所提出诉求,继续申请批准解禁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