瞒披露 重组终止秘而不宣
从一审来看,浙江众禾有意保持缄默起到了效果。在北京大河缺席的情况下,绍兴市中级法院2013年2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解除浙江众禾与被告北京大河于2011年8月29日签订的《框架协议》;北京大河已向浙江众禾支付的定金8000万元归浙江众禾所有,不再返还。
浙江众禾的“小聪明”最终并未得逞,北京大河在濒临上诉期限时提交了申请,将股权转让纠纷拖入到了“加时赛”。
但这个过程十分惊险。一审结束后,2月8日绍兴市中级法院在《人民法院报》刊登了判决书,按照60日内提起上诉计算,4月9日将是北京大河上诉的最后期限。“我们得知已经非常迟了,浙江的朋友了解到情况后打电话告知。我们4月才开始着手上诉。”一位参与旁听的北京大河人员介绍,4月8日该公司拿到判决书,并递交了上诉申请。
相比于北京大河,四海股份的投资者显然知道的更迟。围绕四海股份发生的重组纠葛,前后持续时间长达近两年,投资者一直被蒙在鼓里,直到2013年6月3日因北京大河工作人员在股东大会外悬挂横幅、发放传单,并引发冲突,才让双方的股权转让纠纷浮出水面。
为何2月5日法院判决涉及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四海股份却在4个月内迟迟未予公告?刚刚上任的四海股份董秘王雯娟解释称:“我刚刚担任董秘,许多工作正在交接。公司之前没有接到控股股东的通知,并不了解诉讼事项,因此没有就此进行公告。”浙江众禾则在给上市公司的回函中称,认为该诉讼是其与第三方的行为,不影响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故未将该诉讼事项告知上市公司。
然而,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从历史角度看,四海股份关于重组的信息披露存在诸多问题。2011年8月浙江众禾与北京大河签署框架协议前,股价连续4日大涨,引发内幕交易质疑。在核查暨复牌公告中,四海股份对重组方秘而不宣,称呼为“股权拟受让方”;2012年5月,四海股份发布终止对外投资意向公告,隐瞒了涉及重组的《补充协议》。
从近期来看,四海股份刚刚发布的澄清公告同样存在瑕疵。上市公司在公告中披露:“北京大河之洲拟注入资产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王一诚)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现象,涉嫌内幕交易行为,致使股权转让及资产重组事项受阻,原框架协议不能按期履行。”然而,浙江众禾一审递交的证据中,没有监管部门对于内幕交易的认定。
并且,公告中还称:“因北京大河之洲资金困难要求,后浙江众禾已归还了1.2亿元。”庭审中,浙江众禾代理律师则表示,当时返还1.2亿元,是由于浙江众禾通知上市公司终止重组,考虑到三个月内不再启动,因此在对方要求下,返还了部分资金。
在庭审结束之后,浙江众禾、北京大河的代理人均表达了调解的意愿。也许通过调解,重组双方关于股权转让的纠纷可以得到解决,然而,投资者因无法准确及时获知重组信息导致的损失却无法弥补。2011年8月以来,四海股份两次因筹划重大事项停牌,又分别以放弃重组和对外投资告终。在此期间,二级市场走势惊人相似:停牌前股价连续大涨,又因重组和对外投资失败,复牌后出现暴跌。相比于2011年8月26日的收盘价8.69元,四海股份期间累计跌幅高达4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