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余松恩、周西川、梅连清、吴滔、曹琳等前自然人股东违反《承诺函》约定,要求赔偿违约金的一系列股权激励纠纷案有了最新进展。针对被告曹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的上诉,深圳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被告曹琳需支付原告富安娜违约金1,898,856.96元及利息。
深圳中院二审认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面向激励对象发行的限制性股份是由激励对象(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业务骨干)自愿认购的、转让受到公司内部一定限制的普通股。此种激励计划有利于增强富安娜公司经营团队的稳定性及工作积极性,增进富安娜公司与股东的利益,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该股权激励计划终止后,富安娜采用由激励对象出具《承诺函》的方式继续对激励对象进行约束,该《承诺函》实为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条款的变通和延续,体现了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激励对象按照《承诺函》向富安娜公司支付“违约金”后所能获得的利益仍为激励对象违反承诺日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承诺函》继续对提前辞职的激励对象所能获得的股份投资收益予以限制,并不违反公平原则,是合法有效的。曹琳在富安娜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离职,《承诺函》约定的对曹琳股份投资收益进行限制的条件已经成就,曹琳应依约将被限制的部分收益(即“违约金”)返还给富安娜公司。深圳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富安娜股权激励索赔纠纷首案,以富安娜终审胜诉告终。
富安娜代理律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文律师指出,曹琳案终审维持原判,对于接下来富安娜与余松恩、周西川、梅连清、吴滔等被告的案件判决,有借鉴意义。
据富安娜介绍,2007年6月公司制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定向增发方式向激励对象发行700万股限制性股票,用于激励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业务骨干。2008年3月,为了配合IPO进程,富安娜终止上述计划,并将所有限制性股票转换为无限制性的普通股;同时,与持有原始股的余松恩、周西川、陈瑾、吴滔、曹琳等人协商签署了《承诺函》,在《承诺函》中双方约定:持有原始股的员工“自承诺函签署日至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不以书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辞职、不连续旷工超过七日、不发生侵占公司资产并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行为,若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承担对公司的违约责任并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008年7月起至2009年9月期间,余松恩、周西川等人先后向富安娜提出辞职申请,并跳槽至富安娜主要竞争对手之一的水星家纺。2012年12月26日,富安娜对余松恩、周西川、陈瑾、吴滔、曹琳等自然人股东就《承诺函》违约金纠纷一事向南山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判令各被告分别赔偿违约金累计达8121.6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