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七十四条 【个人投资者准入条件】个人投资者参与港股通股票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资产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二)具备港股通股票交易和外汇风险管理的基础知识,通过本所会员测试;
(三)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
(四)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禁止或限制参与港股通股票交易的情形。
第七十五条 【投资者准入条件的调整】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者参与港股通股票交易的条件。
第七十六条 【对投资者的要求】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应当熟悉香港证券市场相关规定,了解港股通股票交易的业务规则与流程,结合自身风险偏好确定投资目标,客观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第七十七条 【会员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制度】本所会员应当制定港股通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标准、程序、方法以及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保障措施。会员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标准应当包括投资者的财务状况、知识水平、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等方面。
第七十八条 【会员的投资者教育义务】本所会员应当向客户全面客观介绍香港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市场特点和港股通业务规则、流程。
第七十九条 【签订合同、风险揭示书】本所会员应当与参与港股通的客户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会员与客户签订委托协议前,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港股通股票交易风险,并与客户签订风险揭示书。
(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