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日如何确定?
2012年7月6日被认定为揭露日,对此,原被告双方基本无异议。只有吴立骏律师认为:“应有两个揭露日,因为佛山照明收到中国证监会处罚书的时候,是分为两个阶段的。一是2012年7月6日,中国证监会对佛山照明与其中5家公司的关联关系及交易的遗漏披露进行处罚,另一个阶段则是2012年11月5日,与剩下11家关联公司关系隐瞒的处罚决定。”
争议最大的则是对实施日的认定。吴立骏律师及王智斌律师一致认定2010年7月15日为实施日,即关联交易发生日。而代表被告方佛山照明出庭的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认为:“2010年7月13日,是佛山照明与香港天际共同出资设立青海佛照利能源之日,876.93万元的投资金额尚未达到必须披露该项目的标准。在2010年11月5日,佛山照明为关联公司青海盐湖佛照蓝科锂业股份公司提供的4000万元担保,由此触发公告条件。应将2010年11月8日,认定为实施日。”
因揭露日和实施日的确定,对于投资者损失金额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在被认定为虚假陈述成立的情况下,投资者损失金额的计算应是实施日至基准日期间,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而揭露日更成为原告是否具有赔偿主体资格的重要标准之一。
目前来看,原被告双方对此仍存在较大分歧,由此也意味着对投资者损失的计算、量化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