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通报生命人寿多宗“罪”
今日独家获悉,上海保监局近日下发内部通知,对生命人寿上海分公司销售误导问题查处情况进行了通报,并指出该事件反映出个别保险公司合规经营意识不强、内控管理薄弱,要求全行业以案为鉴、警钟长鸣。
上海保监局表示,将坚持从严监管的原则,加大市场行为监督力度。一旦发现保险公司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按照《保险法》严肃处理,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还要追究高管人员特别是一把手的责任。
生命人寿销售误导多宗“罪”
2014年3月中下旬,多家媒体相继报道生命人寿上海分公司涉嫌销售误导、虚假宣传、夸大产品收益等问题,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关注。
报道播出后,上海保监局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立即派出检查组对新闻报道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调查,并对生命人寿上海分公司的产品说明会管理、新单回访、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延伸检查。
上海保监局在检查中发现,生命人寿上海分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第一,营销员汤某在北京东路营销服务部告知客户张某,接受公司电话回访时只要回答“知道了、对的”,“不要问他问题”,“不要问他五年以后可不可以退,公司肯定让你长存”,“这份合同就是你的存折,放在家里不要给任何人看”等。
第二,北京东路营销服务部工作人员吴某于2013年8月17日召开产品说明会,并在会上将公司产品“富贵花年金保险”宣传为“经专门包装的生命人寿和几大银行合作推出的‘富贵理财协议金账户’,就是把募集到的资金去进行投资,投资再赚给客户分红”。
第三,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期间召开的75场产品说明会中,有29场存在以下行为:将保险产品解读为理财产品,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利率作比较,并夸大保单利益,进行“全国让利”、“终止销售”等不实陈述,以及承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上海保监局作出严肃查处
上海保监局表示,生命人寿上海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对检查中发现的上述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
针对检查发现的上述违规问题,上海保监局依法进行了严肃查处:责令生命人寿上海分公司改正,并处30万元的罚款;北京东路营销服务部停止接受新业务三个月;给予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警告,并分别处5万元、3万元和3万元的罚款;给予工作人员吴某、营销员汤某警告,并分别处1万元的罚款。
上海保监局表示,该事件反映出个别保险公司合规经营意识不强、内控管理薄弱;个别高管人员合法意识淡薄、责任意识缺乏,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造成销售误导行为屡查屡犯、屡禁不止,为公司稳健经营埋下了重大隐患。
拉响全行业警报
上海保监局在内部通报中指出,从日常监管情况看,这些问题在行业内部、分公司也都有不同程度的存在。“此次事件严重损害了行业形象,代价非常巨大,教训极为深刻。各人身险公司的高管人员特别是一把手要认真汲取教训,以案为鉴,警钟长鸣。”
上海保监局要求,首先,必须始终把保护消费者利益放在第一位。
保险业以诚信为发展之基。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保险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保险公司诚信经营、合规发展的前提条件。保险公司只有做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规范销售行为,履行各自的义务和承诺,提高服务水平,才能取信于民、赢得公众信任,才能防范诚信方面出现风险,改善行业形象,才能坚定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信心,使消费者愿意消费、安心消费、放心消费。
当前,销售误导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已经严重影响了保险业的整体形象,侵蚀了行业发展的诚信基础。上海保监局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要认真汲取教训,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业务发展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关系,牢记业务发展不能以牺牲群众口碑和行业形象为代价,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保险行业诚信合规意识和管理服务水平,提升行业形象和社会认可度。
其次,必须严格执行各项监管制度。
近年来,中国保监会和上海保监局为保护消费者利益,相继出台了许多规章制度和政策措施,并将综合治理人身险销售误导作为监管重点工作。然而,销售误导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仍然频发,最重要的原因是制度不落实,很多公司思想上认识不到位,行动上落实不到位。
上海保监局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要组织开展一次监管制度执行情况的全面自查。从销售管理是否到位,销售行为是否依法合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等方面,逐条对照保监会和上海保监局的有关规定,梳理完善相关制度,对执行不到位的要及时进行整改,坚决遏制欺诈误导等损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再者,必须强化高管人员责任意识。
每一起风险案件的爆发,均暴露相关机构内控缺陷,其根源在于管理者失职。上海保监局指出,各人身险公司的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承担起管理职责,要按照监管规定完善内部制度,加大对制度执行力的跟踪管理。
上海保监局表示,将坚持从严监管的原则,加大市场行为监督力度,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一旦发现保险公司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按照《保险法》严肃处理,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还要追究高管人员特别是一把手的责任。高管人员所在保险机构违法违规、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等情形将与任职资格联系起来,凡是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记录在监管档案中并将长期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