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962]东方钽业:控股股东所持本公司部分股权司法解冻
东方钽业近日收到控股股东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转来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1)宁高执裁字第7-6号。由于公司控股股东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公司控股股东所持的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600万股及相应配股150万股进行了冻结和续行冻结。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变更为宁夏国有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宁夏国有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与控股股东经过协商,达成和解,签订了债务清偿协议,并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解除了控股股东所持有的东方钽业流通股600万股及配股150万股的冻结,解冻日期均为2014年10月21日。
控股股东共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201,916,8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5.80%,其中,解冻的股份75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70%。
[001896]豫能控股:控股股东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承诺事项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3年12月27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的相关规定,为支持上市公司发展,有效减少和解决控股股东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豫能控股之间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及燃煤采购关联交易问题,投资集团于2014年10月22日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和《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对解决同业竞争以及豫能控股与河南投资集团燃料有限公司之间因燃煤采购所发生的关联交易提出具体措施及时间安排。现将具体承诺内容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