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网讯(记者 董添)长春高新(000661)11月23日午间公告,近日,公司收到长春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春新区国资委”)出具的《关于高新股份变更公司实际控制关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实际监管关系,将公司最终控制人变更为“长春新区国资委”。
公告显示,自2016年2月3日,经国务院批准设立长春新区后,长春新区国资委与所监管企业控制关系已进一步规范与明确,长春新区国资委代表政府履行长春新区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职责。
公司表示,根据《意见》精神,按照长春新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明确由长春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长春新区管理委员会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通知》及《关于将高新区国资委持有创投等十户企业股权无偿划转至新区国资委的决定》要求,经长春新区国资委2018年第17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将“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与控制关系图”由原“长春市人民政府—长春高新开发区管委会—龙翔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长春高新超达投资有限公司—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长春新区国资委—龙翔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长春高新超达投资有限公司—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公司最终控制人为长春新区国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