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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荣盛石化审计不到位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被监管谈话

王珞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王珞)3月31日,浙江证监局在官网发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贾川、俞佳南、徐海泓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经浙江证监局查明,其在执行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石化”)2020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和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存在子公司收入审计不到位、PTA销售收入审计不到位的问题。

公告显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贾川、俞佳南、徐海泓未实施荣盛石化子公司的销售与收款循环控制测试、对荣盛石化子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分析程序执行不到位,且对荣盛石化子公司与某公司同时存在大额采购、销售业务且毛利率异常的情形,未保持充分的职业怀疑,未充分考虑组成部分会计师审计结论的恰当性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2月20日修订)第二十八条及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月5日修订)第二十八条及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2019年2月20日修订)第三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2022年1月5日修订)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公告还显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贾川、俞佳南、徐海泓对PTA业务毛利波动,未执行合并层面的分析程序。对2020年荣盛石化及其子公司部分贸易业务存在毛利率低、客户和供应商重合或有关联关系的异常情形,未保持充分的职业怀疑,未分析毛利异常原因,未完整识别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细节测试时仅检查销售合同和发票,未检查货运记录、客户提货单等其他相关证据。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六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贾川、俞佳南、徐海泓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相关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贾川、俞佳南、徐海泓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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