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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欣:护航创业板注册制 最高法发文营造良好司法环境体现五大亮点

昝秀丽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昝秀丽)创业板注册制开板在即,8月18日晚,最高法发布《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为创业板注册制改革落地护航。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19日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专访时表示,《意见》以贯彻证券法为契机,依法妥善审理与创业板有关的各类案件,为加快形成融资功能完备、基础制度扎实、市场监管有效、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汤欣认为,《意见》主要满足资本市场法治化建设、强化投资者保护以及注册制全面推广三方面迫切需求,重点体现五大亮点。

  汤欣指出,《意见》的首要亮点体现在新环境下证券市场上的司法积极态度。一方面,《意见》为加快形成融资功能完备、基础制度扎实、市场监管有效、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另一方面,《意见》体现出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积极主动作为,依法保障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顺利推进。具体体现在支持依法加大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力度,并对依法从严惩治申请发行、注册等环节易产生的各类欺诈和腐败犯罪,提出了具体举措;对在创业板以试点注册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所涉有关证券民商事案件试点集中管辖,将证券发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一审民商事案件,指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试点集中管辖;厘清不同责任主体对信息披露的责任边界,区分不同阶段信息披露的不同要求,严格落实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和证券中介机构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核查把关责任;完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围绕畅通投资者维权渠道和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两大价值导向,鼓励各级法院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证券代表人诉讼各项诉讼程序安排等方面。需要注意的是,在执行过程中应审慎把握司法积极和依法妥善审理之间的动态平衡。

  《意见》的第二大亮点体现在重申对证券监管规章和相关自律性规则的尊重。《意见》明确,对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经法定程序制定的、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创业板发行、上市、持续监管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案件时依法参照适用。

  再者,《意见》明确双向参照适用。《意见》未规定的,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为更好地发挥司法政策对注册制改革的保障作用,科创板司法保障意见未规定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审理涉科创板相关案件时参照适用本意见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出台一年多时间以来,新证券法已落地施行,《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文件相继发布,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日前也已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部分适用规定应有所调整。

  同时,《意见》还强调信息化手段的适用。《意见》提出,大力开展证券审判信息化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证券案件网上无纸化立案,依托信息平台开展代表人诉讼公告、权利登记、代表人推选等群体性诉讼事项;依法加强与证券交易登记数据的信息对接,为损失赔偿数额计算、赔偿款项发放等提供支持,提高办案效率。

  此外,《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保荐人责任的范围,要求准确把握保荐人对发行人上市申请文件等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全面核查验证的注意义务标准,在证券服务机构履行特别注意义务的基础上,保荐人仍应对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和风险进行客观中立的实质验证,否则不能满足免责的举证标准,以进一步压实证券中介机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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