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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出台17条举措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

严厉打击涉证券市场职务犯罪金融犯罪

黄灵灵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若干意见之后,1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实施意见》,强调严厉打击涉证券市场职务犯罪与金融犯罪,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要求。

  深交所表示,将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保障意见,审慎开展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虚假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配合证券代表人诉讼机制落地实施。

  四维度护航创业板改革

  《意见》从涉创业板注册制改革案件的集中管辖、依法保障创业板证券发行制度、依法维护证券市场创业板投资者合法权益、建立适应资本市场特点的证券纠纷化解机制四个方面提出17条举措,主要内容包括:

  坚持统筹存量改革与增量改革,支持依法监管和自律管理。明确广东高院依法指导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涉及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的民事纠纷、行政纠纷案件依法试点集中管辖。

  依法保障创业板证券发行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行使异议权的,不当然免除其勤勉尽责义务;证券发行人欺诈发行的,依法保障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发行人回购证券,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证券。针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特殊治理结构,特别是设置特别表决权股份、红筹企业境内上市等安排提出相应要求,进一步保障普通投资者合法权益。

  进一步通过司法保障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涉证券市场职务犯罪与金融犯罪,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要求。强调对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的审理原则,防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主体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侵犯;提出探索落实有关证券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保障机制。

  建立适应资本市场特点的证券纠纷化解机制。全面推进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行政监管、专业调解、诉讼、仲裁”多元一体、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纠纷解决机制。推动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特别代表人诉讼的试点工作;推动建立统一的证券审判工作信息平台。

  深交所将认真贯彻落实

  深交所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保障意见,是就深交所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制定的专门性司法保障文件,立足司法审判职能作用,全面落实新证券法和资本市场违法犯罪“零容忍”要求,进一步明确市场参与各方权利义务,促进形成市场各方依法履职尽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市场环境,为深交所依法开展发行上市审核和自律监管夯实了法治基础,对于保障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平稳落地,具有重要意义。

  深交所将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保障意见,完善基础制度体系,严格执行制度规则,审慎开展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虚假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配合证券代表人诉讼机制落地实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强市场各方改革获得感,坚决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为建设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强化创新资本形成,推动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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