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施细则明起实施,车祸发生后符合规定的救助基金先垫抢救费丧葬费
明天开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符合救助范围的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和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可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
这是《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的条款,《实施细则》将于2012年6月1日起实施,标志着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工作正式启动。
伤者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将获垫付
由于救助基金具有很强的公益性,救助基金对救助范围有着明确的界定。发生人身伤亡道路交通事故后,事故中当事人和法定连带责任人暂时无支付能力且符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其他应当予以救助的情形。
需要说明的是,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尚未到位而拖延救治。
基金管理机构将向责任人追偿
“救助基金是出于人道主义提前垫付的抢救费用或丧葬费用,承担的是社会救助功能,具有显著的社会公益性,它的出发点是资金垫付,而不是资金给予。”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表示,基金垫付使用之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或赔偿责任人、单位应当偿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垫付救助基金后,将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进行追偿。
根据《实施细则》,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按照交强险保险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省级财政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孳息;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社会捐款;其他资金。
另外,省、州(市)人民政府设立本级救助基金,省、州(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级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不久后,各级政府的相关部门将公布救助基金管理部门的工作地点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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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救费用垫付程序
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需要用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交通事故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承担抢救的医疗机构和同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医疗机构应及时将受害人抢救费用及垫付情况书面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向管辖本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对应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有关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已垫付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实施细则》规定,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
经审核符合垫付规定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对不符合垫付规定的,不予垫付,并向医疗机构说明理由和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丧葬费用垫付程序
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需要用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同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和处理死者遗体的殡葬服务机构,由受害人亲属或殡葬服务机构凭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受害人亲属身份证明和殡葬服务机构核实的丧葬费用收费标准证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对无法确认身份的遗体和伤者,应当由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垫付通知。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丧葬费用垫付通知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并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处理死者遗体的殡葬服务机构。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处理死者遗体的殡葬服务机构。(乔长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