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16日公布其修订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规定,对于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国家发改委在进行核准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办法适用于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含境外上市后变更形成的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和其他外商投资项目等。
办法规定,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限制类项目须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此类项目的核准权不得下放。
办法指出,国家发改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评估报告。
办法强调,未经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行业管理、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项目申报单位以拆分项目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文件。记者胡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