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
基数:2014职工本人月均工资比例:不低于单位10%个人6%
本报讯 (记者丁园)6月29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做好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7月1日起,太原地区范围内的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将按照规定对2015年度(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进行调整,缴存基数调整为2014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
按照规定,缴存基数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除以实际发放工资月数。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部分组成,同时还包括按月、按季、按年发放的属于工资总额范围的奖励性津贴等项目。
2015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或者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以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2015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上述两种情况缴存基数在本年度内不再进行调整。
《通知》明确提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10%、个人6%,不得高于单位12%、个人12%;同一 开户单位只能执行同一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一律取整数;缴存比例确定后,在本年度内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