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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发布修订后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

王可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王可)11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修订后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1日。

  《规定》指出,加快发展更高能级的总部经济,进一步鼓励更多跨国公司在上海设立总部型企业(以下简称“总部企业”),实施“总部增能行动”,实现更深层次、更宽领域、更大力度开放。

  根据《规定》,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为总部企业设立跨境资金池提供适配服务。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不同类型跨境资金池在境内外成员企业之间集中开展本外币资金归集、调拨、结算、套保、投资、融资等业务,在跨境资金池框架下便利总部企业的境内外资金运作。高能级总部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提升跨国公司跨境资金统筹使用效率,降低企业汇兑风险及财务成本。

  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在办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包括资本金、外债资金、境外上市调回资金等)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境内支付时,可以凭《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支付命令函》直接在符合条件的银行办理,无需事前逐笔提交真实性证明材料。

  总部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人民币跨境结算的,银行可以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参照优质企业标准,凭《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或收付款指令,直接为总部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以及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等)在境内的依法合规使用。

  贸易便利方面,总部企业开展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新型国际贸易,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银行直接办理相关外汇收支手续,由银行按照国际通行规则,提供便利化跨境金融服务。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以申请纳入离岸贸易“白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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