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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操作细则(试行)》公布

王可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王可)据上海市科委11月17日消息,为进一步促进上海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上海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建设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高品质卫生健康服务体系,上海市科委、市卫生健康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上海市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操作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细则》自2022年12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6日。

  《细则》称,与上海市高校院所相比,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具有明显的行业特殊性和复杂性,制度体系建设与转化服务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升。进一步推动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有利于保障人民健康、有利于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有利于科技创新事业。《细则》对医疗卫生机构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高效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提出了操作指引。

  《细则》适用于面向上海市公立医院等从事卫生科研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并对医疗卫生机构成果转化活动、科技人员进行了界定。进一步强调成果转化的主体责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科研、资产管理、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和审计等部门协同联动,建立科技成果管理、使用、处置的程序与规则等。

  转化流程方面,《细则》进一步强调成果管理和转化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技术转移部门或工作岗位;鼓励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等。明确了成果处置路径,一般情况下医疗卫生机构可自主决定采用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审批或者备案。在确定价格方面,提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收益分配涵盖科技成果完成人、技术转移部门保障以及服务人员激励与培养等,结合医疗卫生机构实际,细化净收入计算方式,保障单位权益。《细则》还阐述了作价投资方式的国资管理要求,建设性地提出了专利盘点,唤醒“沉睡专利”。

  实施保障方面,《细则》结合上海市赋权改革试点经验,提出在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探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强化技术转移人才岗位保障;培养发展一批擅长医疗卫生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服务人才;深化产学研医融合、构建协同创新的体制机制和模式等。《细则》还提出了成果推广的多种路径,明确了尽职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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