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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进行修订 提高评估机构设立要求

欧阳剑环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欧阳剑环)财政部网站11月29日消息,财政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资产评估法》共8章55条。修订后,《征求意见稿》在原条款基础上修改11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增加坚持党的领导的要求。

  二是统一评估师表述。为提升评估师的专业服务能力、保障执业质量,本次修订将《资产评估法》中涉及“评估专业人员”的表述均改为“评估师”。

  三是提高评估机构设立要求。为压实合伙人或股东的责任,规范评估机构管理和执业行为,降低执业风险,本次修订提高了评估机构设立要求,明确了评估机构组织形式、合伙人或股东任职资格、分所设立门槛等内容。

  四是压实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责任。为确保评估行为独立客观公正、保障评估师合法权益,本次修订明确了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责任,要求其对评估工作给予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五是删除“应当选择两种以上评估方法”内容。考虑到评估方法的选择属于专业技术范畴,应通过评估准则予以规范,无需在法律中规定。因此本次修订删除了第二十六条中“应当选择两种以上评估方法”内容。

  六是明确法定业务执业条件。因法定业务涉及国有资产和公共利益,为维护国有资本权益、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本次修订明确了承办法定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执业条件,同时,对法定业务的内部审核程序进行了规定。

  七是修改评估档案的保存期限。考虑到《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资产评估机构保存工作底稿等信息和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因此本次修订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评估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八是明确处罚金额。为督促资产评估机构提升质量管理水平,促进资产评估机构完善质量控制体系、提升职业道德水平和执业质量,本次修订就处罚条款与《证券法》规定相适应,明确了违反《资产评估法》有关规定的处罚金额。

  《资产评估法》自2016年12月1日施行以来,在规范评估行为、保护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评估行业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国资国企改革不断深入,新修订的《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实施,有必要对部分条款加以修订与之相适应。同时,结合评估行业管理现状及发展目标,针对《资产评估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需对现行条款作补充修改、完善,以进一步促进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提升评估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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