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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伟:公司法二审稿提及独董具体管理办法 为独董制度进一步优化打下基础

昝秀丽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昝秀丽)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12月27日至12月30日举行。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李建伟日前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次公司法修订的亮点之一是引入股东失权制度。此外,二审稿提及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具体管理办法,为独董制度的进一步优化打下了基础。

  李建伟分析,股东失权制度以督促股东及时履行出资义务为目的,以失权股份的流通转让为手段,使公司掌握了回收未按期缴纳股份的主动权,保障了公司资本的充实。但搭建一项新制度规则不是一蹴而就的,股东失权制度的适用范围、程序要件以及不当失权的救济规范都应相应细化,做好衔接。强化股东责任下的加速到期与出让人补充责任问题,则是讨论已久、历久弥新,在经历了《公司法解释三》《九民纪要》等条文的规制后,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于公司法中得以落地,将股东出资责任提升到了新高度。

  “本次公司法修订的二审稿十分关注公司组织机构与公司类型的适配,在多处都以公司组织规模为依据,给予公司以不同类型的机构设置方式,充分考虑到了不同规模公司的实际经营需求,增加多元化的制度供给。”李建伟表示。

  他举例,最典型的即如授予了公司自主选择单层制公司组织机构的权限,迎合了董事会角色趋向于监督的全球趋势,尝试解决现实中监事会权力虚职的现状。除此之外,二审稿对董事会定位与职权设置的完善也体现出了深思熟虑,考虑到了董事会是公司执行机构的不当表述,允许更多的权限由股东会向董事会授权。“我们期待一个更加有活力的公司组织机构体系,但除了明确哪些职权可以由股东会向董事会授权外,也应当警惕股东通过公司自治手段架空董事会情形的发生。”李建伟说。

  李建伟表示,董事的责任一直以来都是公司法的热点问题,尤其是董事是否因职务行为而对公司外部人承担责任的问题备受关注。实际上,法人理论绝对化的保护“外衣”并不匹配赋权董事的趋势,也忽略了董事职务行为中董事“自我意志”的可能介入。即便是在法人理论发迹的大陆法系国家中,也有限度地承认董事对外的个人责任,例如《意大利民法典》第2395条、《日本公司法》第429条等均其适例。因此,本次二审稿对董事责任的完善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突破,但对于董事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下的担责形式问题还存有争议,究竟是单独承担责任、与公司一道承担连带责任抑或承担补充责任,有待进一步商讨。

  “在公司法修订期间,上市公司治理的一大热点话题便是独立董事制度的再完善。”李建伟表示。他说,2021年底判决的康美药业案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将对独董制度的探讨引向极致,对于推动独董制度的变革而言可谓是“功不可没”。独立董事作为制度舶来品,在中国实践中如何更好发挥作用,一直是公司法、证券法的关注焦点。本次二审稿提及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具体管理办法,并配合在第123条、177条、180条简化公司董事类型为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两类,避免了外部董事、独立董事、非执行董事等立法用语的重叠,为独董制度的进一步优化打下了基础。

  李建伟透露,除以上内容外,二审稿关于公司组织机构职权设置、股东权利的完善以及公司资本制度的革新同样值得高度关注。其一,本次二审稿意图明晰董事会的职权,实际增加董事会的权力,例如其中一项方案便是明确董事会“负责经营管理”,一改此前董事会仅为“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的尴尬定位,与强化董事、高管责任制相配套的是,确立董事会中心主义公司治理模式。其二,二审稿关注到了股东资格认定的实践难题,认识到了股东名册的关键缺失,要求所有股份有限公司都应配备股东名册以供查阅,为“何为股东”的公司法难题之解决提供了有益帮助。其三,授权资本制的引入被认为是本次公司法修订的重大创新,此次二审稿关注到了授权资本制引入的配套制度缺失,尤其是仅向董事会授权但缺乏限权的问题,明确了授权主体与授权范围,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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