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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保基金课题组:建议加快制定金融稳定法 构建金融风险有效处置机制

彭扬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彭扬)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课题组日前在《中国金融》上撰文指出,随着包商银行等存款保险机构风险处置实践的积累,在认真总结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运行实践、充分借鉴国际存款保险立法经验和改革趋势的基础上,建议加快制定金融稳定法,构建金融风险有效处置机制,进一步发挥存款保险机构市场化风险处置部门的作用。 

  文章提出,聚焦存款保险机构处置部门,明确存款保险机构职责定位。进一步明确存款保险机构职能,充分发挥存款保险机构市场化风险处置部门的作用。问题银行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8条、第39条规定的,存款保险机构及时向监管部门提出接管建议。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决定对问题银行实行接管,任命接管组织。存款保险机构依法担任接管组织、实施清算,可以通过提供担保、损失分担或资金支持促成问题银行的收购与承接或进行存款偿付。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接管组织、实施清算的规定,既与商业银行法相衔接,也是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处置问题银行所必需。

  明确存款保险机构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包商银行风险处置中,存款保险机构在接管阶段全面参与改革重组工作,同时在破产清算中实际派员承担了清算组的具体工作,事实上已经可以转任破产管理人。商业银行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明确存款保险机构或者接管组织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反映出国内银行业风险处置的实际需求。建议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可以指定存款保险机构担任破产管理人。

  “充分发挥存款保险机构在系统性金融风险处置中的作用。”文章建议,明确存款保险机构可以在风险情形下向G-SIBs提供资金支持,从而提升其TLAC;授权存款保险机构在危机期间可以对金融机构发行债务工具,也可以为交易结算资金提供临时流动性担保;授权存款保险机构在危机期间可以实施临时性全额存款保障,同时明确危机后恢复限额保障制度。

  同时,文章提出,进一步丰富存款保险机构在风险处置中的工具箱。明确存款保险机构可以设立过桥银行。建议通过金融稳定法等法律明确赋予存款保险机构自主设立过桥银行的权力,同时完善过桥银行牌照豁免、资本监管要求豁免等配套制度。

  赋予存款保险机构设立SPV的权力。在我国实践中,存款保险机构参与问题银行改革重组过程中出资设立了SPV作为共管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同时出资购买了包商银行专项不良资产。建议明确存款保险机构可以设立SPV参与风险处置,并根据存款保险机构授权管理不良资产等。

  此外,文章建议,进一步依托人民银行系统强化处置人才队伍建设。充分依托人民银行系统和现有资源履行存款保险职责。截至2022年6月末,全国4018家投保机构中,有2898家分布在县域,占比72%。存款保险制度事实上更多地关注中小型金融机构,以及这类机构出现风险时的重组、处置和清算问题。目前人民银行实质上承担着金融稳定和存款人保障职能,特别是县支行6万多人员长期与当地中小机构打交道,有较丰富的人力资源和风险处置经验。人民银行已设立存款保险机构,全国金融稳定系统在省、市、县三级均设立了存款保险科或者存款保险专岗,从事存款保险工作的专职和兼职人员共计6000余人。下一步仍要充分依托人民银行系统和现有资源履行存款保险职责。

  培养风险处置专业人才,强化处置人才队伍建设。为了满足存款保险制度功能不断完善和存款保险条例实施工作的需要,还需要进一步培养熟悉银行并购重组、不良资产处置等风险处置领域法律法规和具有丰富处置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同时充分发挥律师、审计师、评估师、投行顾问等中介机构的作用,更好地发挥存款保险制度当前和长远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的作用,促进银行体系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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