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有悖法律
记者随机调查了上百位铁路旅客,有近九成旅客表示并不知道车票中涵盖了意外伤害险,而且旅客投保后没有任何的凭证或者说明,通常铁路旅客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保险”,而这与现行的《保险法》存在严重的冲突。
《保险法》第11条第2款明确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一位保险专家解释,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性保险,那么旅客就可以自愿购买,而《条例》既非法律,又非行政法规,只属于部门规章,却强制旅客购买意外伤害险有悖法理。
《保险法》还规定,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费率应获得保监会的正式批准。然而早于1951年铁路部门出台的这一《条例》,显然不可能履行上报的程序,目前并不适应现在的保险市场和社会环境。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对此也曾指出,上述《条例》从1992年修订以来,票价上涨了很多倍,保额却始终没有得到提高,最高保额始终定为2万元,这本身就是一种不合理的做法;而且其设计也不公平,现行的铁路强制意外险一律按照旅客票价2%收取保费,不同的保费却对应相同的保额,比如10元钱的短途车票,仅投保0.2元,而如果购买500元的高铁车票,其中缴纳保费10元,后者保费是前者的50倍,却对应一样的保额,这样公平性如何体现?
据记者了解,近几年在铁路事故赔付过程中,不仅是参照《条例》,还参照《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等,最终赔付款远远高于按照相关条例进行的估算,特别是去年“7·23”动车事故发生后,根据从2007年开始施行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受害人最高可获得15.2万元的责任赔偿(包括人与行李),再加上最高2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遇难旅客最高仅可获17.2万元赔偿,这一赔偿标准被普遍认为过低,广大专家学者于是积极呼吁对铁路保险制度进行改革。
而实际上“7·23”动车事故发生后,铁道部门对伤亡乘客人均赔付超过90万元,在这其中,保险功能的发挥显得很微弱。通过商业保险加强保障成为今后铁路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