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信用卡刷卡,及时还款是持卡人都懂的基本常识,但也有个别持卡人刷卡消费后欠款一两个月甚至干脆东躲西藏不想还了,结果触犯了刑法。
法律界人士指出,透支有法律底线,超过底线的透支后果可能导致坐牢。法律明确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催收仍不归还的行为。一般持卡人只要透支5000元以上,并经银行催收3个月不还的,就属于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案例1:恶意透支3.4万 躲避催缴被判刑
2005年2月至次年2月,福建龙泉男子应某先后申领了一张某银行汽车信用卡和某银行贷记卡。应某领到信用卡后,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多次在ATM机和POS机上进行取现和透支消费。截至2012年6月,应某利用两张信用卡透支本金共计34379.51元。应某透支后逃匿外地,改变通讯地址,变更通讯电话以逃避银行催收。后经两家银行分别采用电话、上门、信函等多种方式进行催收,应某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经银行报案,应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抓后被诉诸法院。龙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应某使用信用卡大量透支,透支后逃匿外地,变更联系地址和通讯电话,经发卡银行三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对其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案例2:躲避催收被起诉 及时还款被免刑
2008年8月14日至8月25日11天时间,湖南省石门县女子朱某持某银行信用卡刷卡透支消费7次,金额累计达1万元。朱某对银行工作人员的电话催收从拒接发展到停机,信函催收也因查无此人被退回,而其填写的联系人竟是其两年前进行美容消费的美肤顾问。2010年4月当地公安机关立案后找到朱某,朱某才还清了全部透支款及利息2.4万多元。2011年初,石门县检察院以朱某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向该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及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鉴于其在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认罪态度较好,免予刑事处罚。
主持人:信用卡最大的功能或者说优势就是“透支”,但同样是透支信用卡,有人被认定善意透支,有人被认定恶意透支,这两者有什么区别?
杜泓违:刑法第196条规定数额较大的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所谓“恶意”透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透支,并且应具体到个案,依据具体情节及相关证据予以确认。正常的透支并不一定构成犯罪。透支分为“先用后还”的善意透支、“催了就还”的不当善意透支、“少用不还”的一般违法性恶意透支,以及“只用不还”犯罪性恶意透支,只有最后一种情况才构成犯罪。